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春節食品專項抽檢18批次產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4號),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橋店銷售的老醬鹵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現將該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8年第34號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老醬鹵瓜子(葵瓜子,奶油味),抽樣單編號:GC17000408459;產品名稱:老醬鹵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生產日期:2017-11-23;規格型號:268克/袋;保質期:12個月;被抽樣單位: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橋店;標稱生產者:民勤縣德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格項目:霉菌。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錦江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現場調查,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橋店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8袋,共計4.824公斤,貨值154.8元;已銷售17袋,共計4.556公斤;庫存(未銷售)1袋,共計0.268公斤;下架封存1袋,共計0.268公斤(已于2018年1月24日由該企業自行報損,銷毀)。
錦江區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產環節所致,當事人購進該食品時把關不嚴,未逐批核對該食品的合格檢驗報告。錦江區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加強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進貨查驗制度。
錦江區局已于2018年2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錦江區局于2018年1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錦江區局于2018年3月27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10.84元(人民幣壹拾元捌角肆分);
2. 罰款50000元(人民幣伍萬元整)。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日期:2018-05-25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8年第34號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老醬鹵瓜子(葵瓜子,奶油味),抽樣單編號:GC17000408459;產品名稱:老醬鹵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生產日期:2017-11-23;規格型號:268克/袋;保質期:12個月;被抽樣單位: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橋店;標稱生產者:民勤縣德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格項目:霉菌。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錦江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現場調查,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橋店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8袋,共計4.824公斤,貨值154.8元;已銷售17袋,共計4.556公斤;庫存(未銷售)1袋,共計0.268公斤;下架封存1袋,共計0.268公斤(已于2018年1月24日由該企業自行報損,銷毀)。
錦江區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產環節所致,當事人購進該食品時把關不嚴,未逐批核對該食品的合格檢驗報告。錦江區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加強學習,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進貨查驗制度。
錦江區局已于2018年2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錦江區局于2018年1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錦江區局于2018年3月27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10.84元(人民幣壹拾元捌角肆分);
2. 罰款50000元(人民幣伍萬元整)。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