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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公告(2018年 第9號)

   2018-02-08 上海市食藥監局372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徐孝國、鄒傳芝、熊春香3人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現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ü_范圍:主動公開)
 
  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

序號
相關責任人員姓名
工作單位和職務
性別
身份證號碼(隱匿7-14位號碼)
嚴重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情況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刑事判決書編號
1
徐孝國
/

411524********2430
當事人制作肉制品,使用未經檢疫的原料肉。
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6.11.29—
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滬0113刑初2288號
2
鄒傳芝
/

422429********4819
在制作熟食的過程中向湯汁內加入罌粟殼,并將含有罌粟成分的熟食銷售獲利。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6.12.26—
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上海寶山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滬0113刑初2267號
3
熊春香
/

122429********4827
在制作熟食的過程中向湯汁內加入罌粟殼,并將含有罌粟成分的熟食銷售獲利。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6.12.26—
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上海寶山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滬0113刑初2267號


  附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徐孝國案情介紹:
 
  2016年1月21日,寶山區市場局執法人員和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對徐孝國租借的上海市寶山區南大村北姚灣16號進行檢查,現場查見其對無質量合格證明、檢疫證明的肉制品進行加工,經上海市質檢院檢驗,部分抽樣肉制品中檢測出甲醛成分,隨后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分局寶山分局進行刑事立案調查。2016年11月29日,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判處徐孝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叁仟元,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13刑初2288號。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徐孝國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鄒傳芝、熊春香案件介紹:
 
  2016年7月7月,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和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對鄒傳芝、熊春香夫妻租借的寶山區水產路1458號7幢119室住所進行檢查,現場對其經營的鴨脖調味料、葷湯料、素湯料進行快速檢測,結果顯示嗎啡陽性。住所當場查見罌粟殼。經上海市質檢院檢驗,鴨脖調味料、葷湯料、素湯料均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隨后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分局寶山分局進行刑事立案調查。2016年12月26日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判處鄒傳芝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熊春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13刑初2267號。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鄒傳芝、熊春香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日期:2018-02-08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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