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韓國食品相關標法變化較大的一年,食品伙伴網日韓信息服務團隊對2017年韓國食品相關主要標法進行了翻譯整理以供各界參考。
※ 首先,基于減糖、減鹽政策的實施,為促進國民健康,2017年韓國修改了《食品衛生法》,采用鈉含量比較標識制度,并規定了鈉含量比較標識的方法及標準;另外,由于充氮食品包裝類安全事件頻發,韓國先后對《食品衛生法》、《食品添加劑法典》進行了修改,強化了氮氣的使用標準并對液氮殘留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
2016年韓國實施《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后,要求所有輸韓生產企業在進口申報時提前7天向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進行注冊登記,2017年韓國為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對進口過程中以不正當方法進行進口申報的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
一、主要標法篇
1.《食品衛生法》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
韓國《食品衛生法》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是韓國食品最基本法規,類似于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共包括13章內容,分別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器具與包裝容器、標簽、食品法典、自檢、營業、處罰標準等進行了規定。
2017年韓國實施的《食品衛生法》修訂單,采用了鈉含量比較標識制度,其實施令及實施規則分別對比較標識食品、處罰標準等相關條款作出了規定。
實施規則修訂單還擴大了HACCP認證對象的范圍,增加餅干、糖果、冷凍飲品、面包、巧克力等兒童嗜好食品等。擴大營養成分標識對象的范圍,增加所有即食食品及湯類等通過簡單加熱烹飪即可食用的食品、燕麥片類、可可加工品類。并對食品中液氮殘留規定了更嚴格的相關處罰標準。以偽造重量或價格為目的,在食品中混入蠟、冰、瓊脂等異物的摻假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
2.《食品法典》
韓國《食品法典》規定了食品的通用標準、各類食品的產品標準以及農獸藥殘留限量等,2016年12月30日,韓國發布《食品法典》全部修改告示后,將《畜產品法典》的相關內容合并到《食品法典》中,對食品及畜產品的標準進行了統一管理。
而2017年6月30日新發布的第2017-57號告示對2016年發布的全部修改告示中相關的錯誤事項進行了修訂。主要是擴大了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圍,新設或修改農獸藥相關殘留限量標準等。
2017年12月15日,新發布的第2017-102號告示對食品原料的使用標準及目錄進行了修改,賦予各類食品原料固有編號;明確規定了食品的劑型;將蛋類制品的產氣莢膜梭菌及肉脯類金黃色葡萄球菌原有的不得檢出的定性標準修改為定量標準;常溫飲料允許冷凍銷售、修改冷凍食品的保存及流通標準;另外,還新設魚油食品類型等。
3.《食品添加劑法典》
韓國《食品添加劑法典》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標準、一般使用標準、貯存及流通標準、各類添加劑的規格標準及相關試驗方法等。
2017年韓國先后對《食品添加劑法典》進行了2次修訂。增加了黑胡蘿卜提取色素等5種添加劑的標準及規格,并對蛋白酶、紅藻膠、粉末狀維生素A等20種添加劑的成分規格以及焦亞硫酸鈉、柿黃素等158種添加劑的使用標準進行了修改。另外,還擴大了部分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允許糖精鈉用于糕類、復合調味料等,硫酸鋅用于其他酒類。強化了氮氣的使用標準,明確規定最終產品中不能有液氮殘留。
4.《健康功能食品法典》
該法典涵蓋了健康功能食品(即我們所說的保健食品)的通用標準及規格、各類營養素及功能性原料的標準及規格等。
2017年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對《健康功能食品法典》修訂了1次(食品藥品安全處告示 第2017-113號),營養素原料中未規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準時,改為可適用Codex等國外標準;增加營養素的原料,修改了營養素每日攝入量、維生素D及鉻的最低含量標準等。
二、食品標識篇
1.《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及方法》
為便于消費者相互比較鈉含量自主選擇食品,2017年5月2日韓國發布了《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及方法》告示(第2017-34號),規定了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標識事項及方法等。設定了便于識別產品中含有的鈉含量的標識事項與方法。
2.《食品等的標識標準》
韓國《食品等的標識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器具容器包裝標識及營養標識相關事項。相當于中國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合訂本。
2017年12月6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發布了第2017-99號《食品等的標識標準》部分修改告示,增加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英文名稱及縮寫事例、酒精飲料的標識相關規定等。使用了亞麻籽的食品需標識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識其含量(重量)。修改復合配料的標識方法,產品中使用復合配料時,可選擇標識復合配料名稱或食品類別;輻照處理食品上允許標識實際使用的放射線的種類等。該告示將于2020年1月1日實施。
三、食品進出口篇
1.《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規則》及其相關配套文件
a.2017年2月22日,韓國新發布、實施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規則》(總理令第1371號),明確規定了對于進口申報時虛假申報原材料、虛假標識生產日期或虛假提交附加材料的營業者將加大相關行政處分;對于以逃避精密檢查等為目的賄賂或招待公務員或檢驗機關、以虛假或不正當方法進行進口申報的行為,違反一次將取消營業登記等。
b.2017年10月31日,韓國發布了第2017-81號《境外生產企業及海外工廠現場審核方法及標準》制定告示,規定了現場審核的衛生標準、各類衛生項目的詳細標準、現場審核的檢查方法等,同時,還制定了現場審核評估的判定標準及結果需采取的措施等。
c.2017年11月15日,韓國將《進口食品等事前安全管理制度登記及管理標準》名稱改為《優秀進口企業、境外優秀生產企業登記及管理標準》(告示第2017-90號)。放寬了登記申請條件。進行優秀進口企業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年內現場審核結果符合登記標準時,可省略現場審核并優先進行登記。優秀進口企業、境外優秀生產企業申請更新登記時,出口國政府確認符合登記標準的可優先進行更新登記等。
2.《畜產品允許進口國家(地區)及進口衛生條件》
該告示規定了韓國允許進口的各個國家的畜產品及其進口條件。其中,韓國允許進口中國的乳制品有加工乳類、黃油類、奶粉類、冰淇淋類、奶油類。
2017年12月28日,韓國對畜產品類型、出口國家及境外工廠要遵守事項進行了修改;對于經由出口國以外的國家的出口產品,增加隨附出口衛生證明的條款;另外,還明確規定了蛋制品暫時允許進口的期限等。
3.《進口食品等檢查相關規定》
2017年4月7日,韓國對《進口食品等檢查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對于展會等活動中以樣品或試吃為目的進口的食品等,將免除進口申報;明確規定了隨機抽樣檢查農藥檢查項目,調整了精密檢查的農藥種類(232種→212種);另外,廚房用器具或容器因售后維修會頻繁進口零部件,通過精密檢查符合標準的產品零部件再進口時,確定為相同公司的相同產品的可免除檢查。
因韓國食品標法更新較為頻繁,食品伙伴網信息服務中心提醒出口企業,密切關注韓國食品相關政策的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保證貿易順利開展。
日期:2018-01-31
※ 首先,基于減糖、減鹽政策的實施,為促進國民健康,2017年韓國修改了《食品衛生法》,采用鈉含量比較標識制度,并規定了鈉含量比較標識的方法及標準;另外,由于充氮食品包裝類安全事件頻發,韓國先后對《食品衛生法》、《食品添加劑法典》進行了修改,強化了氮氣的使用標準并對液氮殘留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
2016年韓國實施《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后,要求所有輸韓生產企業在進口申報時提前7天向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進行注冊登記,2017年韓國為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對進口過程中以不正當方法進行進口申報的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
一、主要標法篇
1.《食品衛生法》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
韓國《食品衛生法》及其實施令、實施規則是韓國食品最基本法規,類似于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共包括13章內容,分別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器具與包裝容器、標簽、食品法典、自檢、營業、處罰標準等進行了規定。
2017年韓國實施的《食品衛生法》修訂單,采用了鈉含量比較標識制度,其實施令及實施規則分別對比較標識食品、處罰標準等相關條款作出了規定。
實施規則修訂單還擴大了HACCP認證對象的范圍,增加餅干、糖果、冷凍飲品、面包、巧克力等兒童嗜好食品等。擴大營養成分標識對象的范圍,增加所有即食食品及湯類等通過簡單加熱烹飪即可食用的食品、燕麥片類、可可加工品類。并對食品中液氮殘留規定了更嚴格的相關處罰標準。以偽造重量或價格為目的,在食品中混入蠟、冰、瓊脂等異物的摻假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
2.《食品法典》
韓國《食品法典》規定了食品的通用標準、各類食品的產品標準以及農獸藥殘留限量等,2016年12月30日,韓國發布《食品法典》全部修改告示后,將《畜產品法典》的相關內容合并到《食品法典》中,對食品及畜產品的標準進行了統一管理。
而2017年6月30日新發布的第2017-57號告示對2016年發布的全部修改告示中相關的錯誤事項進行了修訂。主要是擴大了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圍,新設或修改農獸藥相關殘留限量標準等。
2017年12月15日,新發布的第2017-102號告示對食品原料的使用標準及目錄進行了修改,賦予各類食品原料固有編號;明確規定了食品的劑型;將蛋類制品的產氣莢膜梭菌及肉脯類金黃色葡萄球菌原有的不得檢出的定性標準修改為定量標準;常溫飲料允許冷凍銷售、修改冷凍食品的保存及流通標準;另外,還新設魚油食品類型等。
3.《食品添加劑法典》
韓國《食品添加劑法典》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標準、一般使用標準、貯存及流通標準、各類添加劑的規格標準及相關試驗方法等。
2017年韓國先后對《食品添加劑法典》進行了2次修訂。增加了黑胡蘿卜提取色素等5種添加劑的標準及規格,并對蛋白酶、紅藻膠、粉末狀維生素A等20種添加劑的成分規格以及焦亞硫酸鈉、柿黃素等158種添加劑的使用標準進行了修改。另外,還擴大了部分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允許糖精鈉用于糕類、復合調味料等,硫酸鋅用于其他酒類。強化了氮氣的使用標準,明確規定最終產品中不能有液氮殘留。
4.《健康功能食品法典》
該法典涵蓋了健康功能食品(即我們所說的保健食品)的通用標準及規格、各類營養素及功能性原料的標準及規格等。
2017年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對《健康功能食品法典》修訂了1次(食品藥品安全處告示 第2017-113號),營養素原料中未規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準時,改為可適用Codex等國外標準;增加營養素的原料,修改了營養素每日攝入量、維生素D及鉻的最低含量標準等。
二、食品標識篇
1.《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及方法》
為便于消費者相互比較鈉含量自主選擇食品,2017年5月2日韓國發布了《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及方法》告示(第2017-34號),規定了鈉含量比較標識標準、標識事項及方法等。設定了便于識別產品中含有的鈉含量的標識事項與方法。
2.《食品等的標識標準》
韓國《食品等的標識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器具容器包裝標識及營養標識相關事項。相當于中國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合訂本。
2017年12月6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發布了第2017-99號《食品等的標識標準》部分修改告示,增加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英文名稱及縮寫事例、酒精飲料的標識相關規定等。使用了亞麻籽的食品需標識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識其含量(重量)。修改復合配料的標識方法,產品中使用復合配料時,可選擇標識復合配料名稱或食品類別;輻照處理食品上允許標識實際使用的放射線的種類等。該告示將于2020年1月1日實施。
三、食品進出口篇
1.《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規則》及其相關配套文件
a.2017年2月22日,韓國新發布、實施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規則》(總理令第1371號),明確規定了對于進口申報時虛假申報原材料、虛假標識生產日期或虛假提交附加材料的營業者將加大相關行政處分;對于以逃避精密檢查等為目的賄賂或招待公務員或檢驗機關、以虛假或不正當方法進行進口申報的行為,違反一次將取消營業登記等。
b.2017年10月31日,韓國發布了第2017-81號《境外生產企業及海外工廠現場審核方法及標準》制定告示,規定了現場審核的衛生標準、各類衛生項目的詳細標準、現場審核的檢查方法等,同時,還制定了現場審核評估的判定標準及結果需采取的措施等。
c.2017年11月15日,韓國將《進口食品等事前安全管理制度登記及管理標準》名稱改為《優秀進口企業、境外優秀生產企業登記及管理標準》(告示第2017-90號)。放寬了登記申請條件。進行優秀進口企業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年內現場審核結果符合登記標準時,可省略現場審核并優先進行登記。優秀進口企業、境外優秀生產企業申請更新登記時,出口國政府確認符合登記標準的可優先進行更新登記等。
2.《畜產品允許進口國家(地區)及進口衛生條件》
該告示規定了韓國允許進口的各個國家的畜產品及其進口條件。其中,韓國允許進口中國的乳制品有加工乳類、黃油類、奶粉類、冰淇淋類、奶油類。
2017年12月28日,韓國對畜產品類型、出口國家及境外工廠要遵守事項進行了修改;對于經由出口國以外的國家的出口產品,增加隨附出口衛生證明的條款;另外,還明確規定了蛋制品暫時允許進口的期限等。
3.《進口食品等檢查相關規定》
2017年4月7日,韓國對《進口食品等檢查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對于展會等活動中以樣品或試吃為目的進口的食品等,將免除進口申報;明確規定了隨機抽樣檢查農藥檢查項目,調整了精密檢查的農藥種類(232種→212種);另外,廚房用器具或容器因售后維修會頻繁進口零部件,通過精密檢查符合標準的產品零部件再進口時,確定為相同公司的相同產品的可免除檢查。
因韓國食品標法更新較為頻繁,食品伙伴網信息服務中心提醒出口企業,密切關注韓國食品相關政策的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保證貿易順利開展。
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