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食品藥品稽查局,直屬各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若干規定的公告》(2017年第3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自制食品、餐飲企業銷售非預包裝食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運輸、貯存企業,餐飲企業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管的企業。
第四條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是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的管理制度、標準規范和運行機制,客觀、有效、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風險可管控,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責任可追究,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保障追溯體系有效運行,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落實食品安全追溯監管責任。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原則,選擇重點地區、重點食品、重點企業,推動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不斷探索和總結經驗,逐步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第二章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規范,適用和涵蓋企業組織實施追溯的人員、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追溯的記錄、追溯方式以及相關硬件和軟件運用、追溯體系實施等要求。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嚴格組織實施。出現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況,要依托追溯體系,及時查清流向,召回產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及時通報。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分析問題、查找原因,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或發現制度存在不適用、有缺環、難追溯的情況,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企業的組織機構、設備設施、生產經營方式、管理制度及相關人員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追溯體系的相應要求,確保追溯體系運行的連續性。
第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運用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原則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當遵循有關追溯體系建設標準和規范,共同推進追溯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率先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率先與政府主導建立的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對接。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其他第三方機構等建設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搭建合法、權威、公正的追溯管理信息平臺。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充分保障信息安全和保護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探索通過認證認可的方式加強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專業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建立追溯管理體系認證制度,對企業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進行監督評價和認證。
第三章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記錄,實行記錄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從進貨采購到產品銷售各環節都可進行全過程有效追溯。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藏運輸管理、包裝標識管理、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產品信息。記錄生產的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及標準內容、配料、生產工藝、標簽標識等信息。
(二)原輔材料信息。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生產信息。記錄的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原輔材料入庫、貯存、出庫、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生產過程相關信息;成品入庫、貯存、出庫、銷售等相關信息;生產過程檢驗相關信息;出廠產品相關信息。
(四)銷售信息。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五)設備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設備的材質、采購、設計、安裝、使用、監測、控制、清洗、消毒及維護等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保證設備使用情況明晰,符合相關規定。
(六)設施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的設施信息,包括原輔材料貯存車間、預處理車間、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檢驗室、供水、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通風、照明、倉儲、溫控等設施基本信息,相關設施的管理、使用、維修及變化等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保證設施使用情況明晰,符合相關規定。
(七)人員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人員的培訓、資質、上崗、編組、在班、健康等情況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符合相關規定。明確人員各自職責,包括質量安全管理、原輔材料采購、技術工藝、生產操作、檢驗、貯存等不同崗位、不同環節,切實將職責落實到具體崗位的具體人員,記錄履職情況。根據不同類別食品生產企業特點,確定關鍵崗位,重點記錄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八)召回信息。建立召回記錄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來源、發生召回原因、召回情況、后續整改方案、控制風險和危害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九)銷毀信息。建立召回食品處理工作機制,記錄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現場監督的,還應當記錄相關監管人員基本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企業可依法采取補救措施、繼續銷售的,應當記錄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十)投訴信息。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對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如實記錄相關食品安全、處置情況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進貨查驗管理、進銷貨臺賬管理、貯藏運輸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廠場、場地掛鉤協議準入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進貨信息。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二)貯存信息。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貯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過程的相關信息。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銷售信息。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經營企業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及散裝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來自不同的預包裝食品混合而成,應當記錄混合品種及比例等情況。
第十九條 餐飲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進貨查驗管理、采購臺賬管理、貯藏運輸管理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餐飲服務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進貨信息。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實記錄原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記錄進貨查驗信息。
(二)貯存信息。記錄按規定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記錄的運輸、貯存、交接環節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運輸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相關的運輸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企業的運輸行為。企業應當建立運輸記錄管理制度,記錄運輸相關信息,包括運輸產品名稱、數量、批次、交通工具、運輸時間、運輸人員及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雙方交接情況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運輸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運輸的,還應當記錄運輸過程的相關信息。
(二)貯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原輔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餐飲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相關的貯存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企業的貯存行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貯存記錄管理制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包括貯存產品名稱、數量、批次、入庫、出庫、倉庫管理、雙方交接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貯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
(三)交接信息。交接環節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交付接收過程。應當保證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即種植養殖環節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并保存相關憑證。應當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要求記錄的信息基礎上,記錄交接的時間、地點、人員、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等信息,保證食品、食用農產品在不同主體間流轉有序,確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關憑證。
(四)其他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餐飲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企業應當記錄的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信息,參照前述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內容,如實記錄、保存。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確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記錄的信息應當全面反映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實際情況。紙質信息,要保存原始記錄;電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數據。手工記錄的信息,后期錄入計算機的,要核查信息錄入是否真實。所有信息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確保信息記錄內容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所采集的信息,應當從技術上、規范上、制度上保證不能修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必須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該確保信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字后歸檔。原則上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于沒有建立追溯體系、追溯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特別是出現不真實信息或信息損毀、滅失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重點圍繞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有效銜接和共享。
(一)指導和監督追溯關聯企業之間的追溯信息有效銜接。食品生產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餐飲企業的采購信息,及其相關的貯存、運輸等信息,要保證有效銜接。
(二)協調與農業部門、海洋和漁業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消費等“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通過監督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實現與農業部門、海洋和漁業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
(三)協調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進出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消費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現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系,及時溝通、交流和解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實現不同的追溯技術手段,促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不斷完善。
第二十八條 強化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開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識公益宣傳。鼓勵消費者購買可追溯食品,增強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積極性,主動索證索票和查詢食品溯源信息,通過正常渠道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倒逼企業不斷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8-01-04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若干規定的公告》(2017年第3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自制食品、餐飲企業銷售非預包裝食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運輸、貯存企業,餐飲企業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管的企業。
第四條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是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的管理制度、標準規范和運行機制,客觀、有效、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風險可管控,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責任可追究,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保障追溯體系有效運行,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落實食品安全追溯監管責任。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原則,選擇重點地區、重點食品、重點企業,推動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不斷探索和總結經驗,逐步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第二章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規范,適用和涵蓋企業組織實施追溯的人員、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追溯的記錄、追溯方式以及相關硬件和軟件運用、追溯體系實施等要求。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嚴格組織實施。出現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況,要依托追溯體系,及時查清流向,召回產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及時通報。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分析問題、查找原因,對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或發現制度存在不適用、有缺環、難追溯的情況,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企業的組織機構、設備設施、生產經營方式、管理制度及相關人員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追溯體系的相應要求,確保追溯體系運行的連續性。
第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運用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原則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當遵循有關追溯體系建設標準和規范,共同推進追溯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率先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率先與政府主導建立的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對接。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其他第三方機構等建設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搭建合法、權威、公正的追溯管理信息平臺。追溯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充分保障信息安全和保護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探索通過認證認可的方式加強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專業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建立追溯管理體系認證制度,對企業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進行監督評價和認證。
第三章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記錄,實行記錄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從進貨采購到產品銷售各環節都可進行全過程有效追溯。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藏運輸管理、包裝標識管理、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產品信息。記錄生產的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及標準內容、配料、生產工藝、標簽標識等信息。
(二)原輔材料信息。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生產信息。記錄的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原輔材料入庫、貯存、出庫、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生產過程相關信息;成品入庫、貯存、出庫、銷售等相關信息;生產過程檢驗相關信息;出廠產品相關信息。
(四)銷售信息。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五)設備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設備的材質、采購、設計、安裝、使用、監測、控制、清洗、消毒及維護等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保證設備使用情況明晰,符合相關規定。
(六)設施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的設施信息,包括原輔材料貯存車間、預處理車間、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檢驗室、供水、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通風、照明、倉儲、溫控等設施基本信息,相關設施的管理、使用、維修及變化等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保證設施使用情況明晰,符合相關規定。
(七)人員信息。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人員的培訓、資質、上崗、編組、在班、健康等情況信息,并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關聯,符合相關規定。明確人員各自職責,包括質量安全管理、原輔材料采購、技術工藝、生產操作、檢驗、貯存等不同崗位、不同環節,切實將職責落實到具體崗位的具體人員,記錄履職情況。根據不同類別食品生產企業特點,確定關鍵崗位,重點記錄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八)召回信息。建立召回記錄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來源、發生召回原因、召回情況、后續整改方案、控制風險和危害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九)銷毀信息。建立召回食品處理工作機制,記錄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現場監督的,還應當記錄相關監管人員基本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企業可依法采取補救措施、繼續銷售的,應當記錄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十)投訴信息。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對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如實記錄相關食品安全、處置情況等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進貨查驗管理、進銷貨臺賬管理、貯藏運輸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廠場、場地掛鉤協議準入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進貨信息。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二)貯存信息。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貯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過程的相關信息。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銷售信息。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經營企業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及散裝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來自不同的預包裝食品混合而成,應當記錄混合品種及比例等情況。
第十九條 餐飲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食品及食品原輔料進貨查驗管理、采購臺賬管理、貯藏運輸管理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餐飲服務活動。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進貨信息。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實記錄原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記錄進貨查驗信息。
(二)貯存信息。記錄按規定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記錄的運輸、貯存、交接環節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運輸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相關的運輸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企業的運輸行為。企業應當建立運輸記錄管理制度,記錄運輸相關信息,包括運輸產品名稱、數量、批次、交通工具、運輸時間、運輸人員及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雙方交接情況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運輸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運輸的,還應當記錄運輸過程的相關信息。
(二)貯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產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原輔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餐飲企業異地貯存采購的產品,相關的貯存企業,或其他負責食品、食用農產品貯存企業的貯存行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貯存記錄管理制度,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包括貯存產品名稱、數量、批次、入庫、出庫、倉庫管理、雙方交接人員姓名、聯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貯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需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貯存的,還應當記錄貯存的相關信息。
(三)交接信息。交接環節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交付接收過程。應當保證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即種植養殖環節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并保存相關憑證。應當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要求記錄的信息基礎上,記錄交接的時間、地點、人員、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等信息,保證食品、食用農產品在不同主體間流轉有序,確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關憑證。
(四)其他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餐飲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企業應當記錄的設備、設施、人員、召回、銷毀、投訴等信息,參照前述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內容,如實記錄、保存。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確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記錄的信息應當全面反映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實際情況。紙質信息,要保存原始記錄;電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數據。手工記錄的信息,后期錄入計算機的,要核查信息錄入是否真實。所有信息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確保信息記錄內容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所采集的信息,應當從技術上、規范上、制度上保證不能修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必須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該確保信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字后歸檔。原則上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于沒有建立追溯體系、追溯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特別是出現不真實信息或信息損毀、滅失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重點圍繞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有效銜接和共享。
(一)指導和監督追溯關聯企業之間的追溯信息有效銜接。食品生產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的采購和銷售信息,餐飲企業的采購信息,及其相關的貯存、運輸等信息,要保證有效銜接。
(二)協調與農業部門、海洋和漁業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消費等“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通過監督食品生產企業、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餐飲企業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實現與農業部門、海洋和漁業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
(三)協調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逐步構建貫通進出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消費全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現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銜接。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系,及時溝通、交流和解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實現不同的追溯技術手段,促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不斷完善。
第二十八條 強化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開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識公益宣傳。鼓勵消費者購買可追溯食品,增強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積極性,主動索證索票和查詢食品溯源信息,通過正常渠道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倒逼企業不斷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