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過程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我委積極開展部門規章清理工作。在全面清理現行有效規章的基礎上,經征求相關部門、委內司局意見,并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
二、部門規章廢止理由
(一)關于《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6月13日由原衛生部、廣電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會聯合公布。其涉及的內容與現行《食品安全法》、《廣告法》以及相關部門“三定”方案不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于2013年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對相關內容重新作出了規定。
(二)關于《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8月7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踐中并沒有單獨的母嬰保健監督員序列,母嬰保健監督屬于衛生監督的內容之一,根據實施綜合監管的要求,母嬰保健監督納入常態化衛生監督工作。
(三)關于《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8月7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施年代久遠,其所規定鑒定工作已經不適應當前形勢需要,且實踐中開展相關工作較少。
(四)關于《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施年代久遠,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均已作出相應修改,且所規定的內容已不符合機構改革后的部門職責分工和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日期:2017-12-29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我委積極開展部門規章清理工作。在全面清理現行有效規章的基礎上,經征求相關部門、委內司局意見,并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
二、部門規章廢止理由
(一)關于《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6月13日由原衛生部、廣電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會聯合公布。其涉及的內容與現行《食品安全法》、《廣告法》以及相關部門“三定”方案不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于2013年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對相關內容重新作出了規定。
(二)關于《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8月7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踐中并沒有單獨的母嬰保健監督員序列,母嬰保健監督屬于衛生監督的內容之一,根據實施綜合監管的要求,母嬰保健監督納入常態化衛生監督工作。
(三)關于《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5年8月7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施年代久遠,其所規定鑒定工作已經不適應當前形勢需要,且實踐中開展相關工作較少。
(四)關于《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原衛生部公布,實施年代久遠,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均已作出相應修改,且所規定的內容已不符合機構改革后的部門職責分工和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