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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通知

   2017-10-13 湖北省食藥監206
核心提示:  為了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省局在經過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
   為了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省局在經過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向社會公眾和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反饋到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聯系人:劉  剛  肖  恒
 
  聯系電話:027-87111543(傳真)87111526
 
  電子郵箱:306221070@qq.com
 
  附:《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宣傳引導力度,激勵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以及《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將誠信守法生產經營者列入信用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將嚴重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列入信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及時、公開和“誰處罰、誰認定、誰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省局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部門監管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紅名單、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未被列入其他領域信用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納入信用紅名單:
 
  (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法遵規,誠信經營,連續3 年內無違法行為,并且信用評定為守信級;
 
  (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因為誠信守法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紅名單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應當納入信用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被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產品注冊證書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一定時期限制申請該許可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一定時期不得申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一定時期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名單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定誠實守信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黑名單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對涉案責任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時期不得申請許可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還應當公布的信息包括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活動、期限等。
 
  第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名單,由負責日常監管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公布。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黑名單,由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公布。申請原發證單位作出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或者產品注冊證書的,由提出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公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年度食品藥品信用等級評定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名單的初選對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黑名單的初選對象。
 
  第十一條  擬認定為食品藥品紅名單的,負責認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之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該信用主體未被列入其他領域黑名單。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監督管理部門生成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初選對象后,應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需要告知的,應當在7日前將初步認定告知信用主體,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需要公示的,認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紅黑名單初選對象通過政務網站、“信用湖北”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告知和公示無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信用主體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經公示提出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陳述申辯或者提出異議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應當書面告知列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并告知不服認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認定10內,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將認定的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通過政務網站、“信息湖北”網站和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公布期間,信用主體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不停止公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認定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并通過政務網站、“信用湖北”網站等進行公開澄清,恢復其名譽。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發布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信用紅名單有效期一般為1年,信用黑名單的有效期一般為2年,法律、法規對禁止從事相關活動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作出認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通報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獎懲措施,協同相關部門,對納入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即退出紅黑名單,作出認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協同有關部門立即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名單在有效期內,信用主體被發現有新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被其他領域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原認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刪除其紅名單,撤銷相關信息發布。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對列入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及公布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日期:2017-10-13
 
地區: 湖北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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