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2017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計劃,組織糕點、酒類、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糧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水果制品、糖果及飲料等9類食品245批次食品監督抽檢。檢測樣品245批次,合格樣品238批次,不合格7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 總體情況
糕點24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酒類19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27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飲料90批次,其中不合格1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4批次、食糖10批次、水果制品21批次、糧食加工品47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昆明市呈貢金林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嘉迪利牌土佬爹五香瓜子(150克/袋),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19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 昆明蘭興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營養蛋糕(100克/個),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為208 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100。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四川綿竹市綿虹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綿源牌壹斤多二兩酒(600ml/瓶),檢出酒精度為35.2% vol,食品標示檢驗值應為4 9 .0~51.0 % vol。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四)保山市騰沖縣糧油貿易總公司酒廠生產的騰糧牌騰越老燒酒(400ml/瓶),檢出三氯蔗糖0.0196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五)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馬幫牌麻辣鳳翅(40克/袋),檢出菌落總數為140000 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80000 CFU/g。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施甸縣康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野鴨湖牌油炸肉(400g/盒),檢出菌落總數490000 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80000 CFU/g。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七)羅平縣金板橋山泉水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鑫金板橋牌金板橋山泉飲用山泉水(18.9L/桶),檢出耗氧量(以O2計) 為11.3 m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2.0 mg/L。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生產所在地昆明市、保山市、曲靖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責令生產經營企業采取封存貨物、下架停止銷售、停止生產、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或在市場上發現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進行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檢驗項目.docx
2.食品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xls
3.食品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信息.xls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日期:2017-10-14
一、 總體情況
糕點24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酒類19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27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飲料90批次,其中不合格1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4批次、食糖10批次、水果制品21批次、糧食加工品47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昆明市呈貢金林食品加工廠生產的嘉迪利牌土佬爹五香瓜子(150克/袋),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19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 昆明蘭興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營養蛋糕(100克/個),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為208 m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100。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四川綿竹市綿虹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綿源牌壹斤多二兩酒(600ml/瓶),檢出酒精度為35.2% vol,食品標示檢驗值應為4 9 .0~51.0 % vol。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四)保山市騰沖縣糧油貿易總公司酒廠生產的騰糧牌騰越老燒酒(400ml/瓶),檢出三氯蔗糖0.0196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五)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馬幫牌麻辣鳳翅(40克/袋),檢出菌落總數為140000 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80000 CFU/g。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施甸縣康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野鴨湖牌油炸肉(400g/盒),檢出菌落總數490000 CFU/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80000 CFU/g。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七)羅平縣金板橋山泉水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鑫金板橋牌金板橋山泉飲用山泉水(18.9L/桶),檢出耗氧量(以O2計) 為11.3 mg/L,食品安全標準規定≤2.0 mg/L。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生產所在地昆明市、保山市、曲靖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責令生產經營企業采取封存貨物、下架停止銷售、停止生產、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或在市場上發現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進行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檢驗項目.docx
2.食品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xls
3.食品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信息.xls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日期: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