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三次部務會議于2009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該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本辦法。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按照本辦法管理。
日期:2010-10-13
該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本辦法。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按照本辦法管理。
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