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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2017-07-18 廈門WTO工作站951
核心提示:2017年7月13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主要修訂內容為:1.修訂中央主管機關的準用許可字號的
    2017年7月13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主要修訂內容為: 
    1.   修訂“中央主管機關”的準用許可字號的意涵;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的定義;
 
    2.   修訂食品企業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3.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的品名、凈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的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
 
    4.   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的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并應于售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



日期:2017-07-18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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