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修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主要修訂內容為:
1. 修訂“中央主管機關”的準用許可字號的意涵;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的定義;
2. 修訂食品企業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3.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的品名、凈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的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
4. 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的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并應于售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
日期:2017-07-18
1. 修訂“中央主管機關”的準用許可字號的意涵;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的定義;
2. 修訂食品企業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3.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的品名、凈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的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
4. 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的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并應于售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
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