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京東入駐電商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銷售行為構成欺詐,蔣先生將該生物科技公司及京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和京東公司共同退還購物款并十倍賠償。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生物科技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生物科技公司退還蔣先生4090元貨款,十倍賠償40900元及1919元車旅費;蔣先生退還涉案商品”的判決。
本文圖均為 微信公眾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圖
2014年10月12日,蔣先生在京東公司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京東商城”內的“諾藍杞官方旗艦店”購買了諾藍杞野生青藏高原純雪菊系列產品,共計花費6460元。涉案商品外包裝標明,雪域圣品·養元臻品,純雪菊即昆侖雪菊,又名“血菊”,是目前唯一與雪蓮齊名且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等獨特功效的稀有高寒野生植物,具有清熱解毒、活血化瘀、和胃健脾之功,用雪菊泡茶飲,可治療燥熱煩渴、高血壓、心慌、腸胃不適、食欲不振、痢疾及瘡癤腫毒。
后蔣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涉案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京東公司作為網站開辦者,應當對電商經營行為建立實施檢查監控制度,明知或者應知生產銷售者會利用其平臺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但并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停止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服務,給自己造成購物價款的損失。故請求判令生物科技公司和京東公司共同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賠償車旅費損失。科技公司辯稱,蔣先生訴稱與事實不符,公司同意蔣先生“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京東公司辯稱,京東公司與蔣先生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且公司已經盡到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諾藍杞官方旗艦店”系生物科技公司經營,涉案食品亦系其公司生產;涉案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產許可證號為公司“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編號;執行標準系枸杞國家標準;標注的雪菊茶企業標準系由新疆某茶業有限公司制定;2015年4月生物科技公司取得代用茶食品生產許可證。現京東公司已將涉案雪菊茶做下架處理。一審庭審中,蔣先生稱其已食用了1盒半涉案食品,同意退還未使用的剩余貨物,生物科技公司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編號是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簽,生物科技公司生產該產品時沒有代用茶的生產許可證,卻在外包裝冒用了“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許可證編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生物科技公司稱其系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然而涉案產品外包裝明確記載生物科技公司是生產商,未標注任何涉及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字樣,也沒有標注他公司的許可證和企業標準,生物科技公司借用他人生產許可證屬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涉案產品沒有相關國家標準,生物科技公司在外包裝冒用枸杞的國家標準,屬于標注錯誤,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涉案產品非保健品,其在外包裝記載商品名稱為“野生純雪菊”,宣傳雪菊具有保健、治療功效,暗示產品有保健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違反上述食品安全標準,其應該對消費者蔣先生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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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2日,蔣先生在京東公司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京東商城”內的“諾藍杞官方旗艦店”購買了諾藍杞野生青藏高原純雪菊系列產品,共計花費6460元。涉案商品外包裝標明,雪域圣品·養元臻品,純雪菊即昆侖雪菊,又名“血菊”,是目前唯一與雪蓮齊名且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等獨特功效的稀有高寒野生植物,具有清熱解毒、活血化瘀、和胃健脾之功,用雪菊泡茶飲,可治療燥熱煩渴、高血壓、心慌、腸胃不適、食欲不振、痢疾及瘡癤腫毒。
后蔣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涉案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京東公司作為網站開辦者,應當對電商經營行為建立實施檢查監控制度,明知或者應知生產銷售者會利用其平臺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但并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停止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服務,給自己造成購物價款的損失。故請求判令生物科技公司和京東公司共同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賠償車旅費損失。科技公司辯稱,蔣先生訴稱與事實不符,公司同意蔣先生“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京東公司辯稱,京東公司與蔣先生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且公司已經盡到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諾藍杞官方旗艦店”系生物科技公司經營,涉案食品亦系其公司生產;涉案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產許可證號為公司“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編號;執行標準系枸杞國家標準;標注的雪菊茶企業標準系由新疆某茶業有限公司制定;2015年4月生物科技公司取得代用茶食品生產許可證。現京東公司已將涉案雪菊茶做下架處理。一審庭審中,蔣先生稱其已食用了1盒半涉案食品,同意退還未使用的剩余貨物,生物科技公司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編號是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簽,生物科技公司生產該產品時沒有代用茶的生產許可證,卻在外包裝冒用了“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許可證編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生物科技公司稱其系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然而涉案產品外包裝明確記載生物科技公司是生產商,未標注任何涉及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字樣,也沒有標注他公司的許可證和企業標準,生物科技公司借用他人生產許可證屬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涉案產品沒有相關國家標準,生物科技公司在外包裝冒用枸杞的國家標準,屬于標注錯誤,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涉案產品非保健品,其在外包裝記載商品名稱為“野生純雪菊”,宣傳雪菊具有保健、治療功效,暗示產品有保健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違反上述食品安全標準,其應該對消費者蔣先生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