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發文字號為1061301029文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范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刪除第(二)類殺菌劑之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等三項成分,以供遵循。“衛福部”另外訂有《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食品業者如果需要使用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作為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于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應遵守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等并未將水質處理劑或食品用洗潔劑列為食品添加物,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訂有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飲用水水質標準之相關規定,為與國際標準調和,避免業者誤用,本次修正自殺菌劑中刪除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等三成分。
日期:2017-06-14
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