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依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具體認定條件執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增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執行。
第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其派出機構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生產加工、經營前,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填報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經營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二)擬生產加工或者經營的食品品種;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生產加工或者經營場所平面圖。
符合營業執照和登記證聯辦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依法適用有關小餐飲店的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食堂,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件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登記實行當場辦理,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登記證。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登記材料的;
(三)登記材料經審核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的;
(四)擬生產加工或者經營的食品品種屬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的。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登記證應當記載編號、生產經營者名稱、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生產經營地址以及是否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等信息。
第七條 在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的經營地點、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填報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及照片;
(二)擬經營的食品品種;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申請實行當場辦理,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登記卡。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經營地點不屬于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經營地點;
(二)未按規定提交登記材料的;
(三)登記材料經審核不符合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的;
(四)擬經營的食品品種屬于食品攤販禁止經營食品目錄的。
第九條 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記載編號、經營者姓名、照片、經營食品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內容。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后,其登記證自行失效。
政府取消已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經營地點后,食品攤販登記卡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登記證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發生變化且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未重新辦理登記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限期補辦登記證,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已經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登記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其生產經營情況至少檢查一次,并制作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 《浙江省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申請表
2、 《浙江省食品攤販登記卡》申請表
3、 食品安全承諾書
4、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樣式
日期:2017-04-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依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具體認定條件執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增加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執行。
第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其派出機構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生產加工、經營前,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填報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經營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二)擬生產加工或者經營的食品品種;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生產加工或者經營場所平面圖。
符合營業執照和登記證聯辦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依法適用有關小餐飲店的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食堂,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件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登記實行當場辦理,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登記證。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登記材料的;
(三)登記材料經審核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的;
(四)擬生產加工或者經營的食品品種屬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的。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登記證應當記載編號、生產經營者名稱、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生產經營地址以及是否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等信息。
第七條 在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的經營地點、時間內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填報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及照片;
(二)擬經營的食品品種;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申請實行當場辦理,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登記卡。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經營地點不屬于政府依法劃定的經營場所、區域或者經營地點;
(二)未按規定提交登記材料的;
(三)登記材料經審核不符合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的;
(四)擬經營的食品品種屬于食品攤販禁止經營食品目錄的。
第九條 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記載編號、經營者姓名、照片、經營食品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內容。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后,其登記證自行失效。
政府取消已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經營地點后,食品攤販登記卡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張掛登記證、登記卡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登記證載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發生變化且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未重新辦理登記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限期補辦登記證,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已經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登記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對其生產經營情況至少檢查一次,并制作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 《浙江省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申請表
2、 《浙江省食品攤販登記卡》申請表
3、 食品安全承諾書
4、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樣式
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