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關于取消“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的要求,《決定》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為防治疾病,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標明銷售范圍”,刪除了“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鹽業主管機構批準”的規定。
附件: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docx
日期:2017-04-01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關于取消“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的要求,《決定》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為防治疾病,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標明銷售范圍”,刪除了“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鹽業主管機構批準”的規定。
附件: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docx
日期:2017-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