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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真的“敗訴”了嗎?

   2017-03-27 基因農業網494
核心提示:2016年1月,孟山都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 OEHHA (California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
2016年1月,孟山都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 OEHHA (California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采取法律行動,反對OEHHA欲將草甘膦列入加利福尼亞州第65號法案“加利福尼亞州已知導致癌癥”化學品清單。OEHHA隨即要求法院駁回孟山都請求。
 
  孟山都反對OEHHA提議,是因為OEHHA的唯一依據是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在2015年對草甘膦的評級分類。
 
  2017年1月27日,美國加州弗雷斯諾 (Fresno) 法庭舉行了聽證會。3月10日,加利福尼亞州弗雷斯諾(Fresno)法官判決駁回孟山都的本次請求。
 
  該提議目前仍處于計劃階段,草甘膦尚未被列入加利福尼亞州第65號法案“加利福尼亞州已知導致癌癥”化學品清單。此外,該提案僅限于加利福尼亞州,并不適用于美國聯邦其它州。
 
  據悉,孟山都方面將繼續采取法律行動,爭取獲得基于科學的、以法律為依據的裁決。孟山都認為將草甘膦列入致癌清單的提議是有缺陷的,因為沒有任何可靠的證據顯示草甘膦致癌;迄今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也沒有任何一家接受“草甘膦是致癌物”的結論。
 
  OEHHA計劃將草甘膦列入致癌清單的唯一依據是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在2015年對草甘膦的分類,這次分類引發了科學界的廣泛爭議。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地監管機構和其他研究機構與IARC對草甘膦的致癌性評定遠不能取得共識,包括OEHHA自己在2007年的科學評估,其結論是:“證據顯示草甘膦不大可能對人類有致癌危害”。
 
  全球權威監管機構的最新評估結果來自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及食品安全局(EFSA),明確給出了“草甘膦不致癌”的結論:《歐洲食品安全局重申:草甘膦致癌不成立》。
 
  2017年3月15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Concludes Glyphosate Non-Carcinogenic ,ECHA)風險評估委員會(RAC)確認,草甘膦目前的歸類沒必要改變,即草甘膦依然應該歸為非致癌、非致突變、非生殖毒性、非遺傳毒性、無特定靶標生物毒性的物質。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是化學品監管領域的權威,主要負責分類和標記危險化學品,其風險評估委員會負責提供獨立的科學意見。根據“分類、標識和包裝法規”(CLP)中的標準,風險評估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現有的科學證據不足以將草甘膦歸為致癌物、致突變物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
 
  這跟歐洲食品安全局、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和世界各地法規機構的科學評估意見一致,即草甘膦不具有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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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甘膦的使用和安全性
 
  草甘膦是全球農業生產中使用最為普遍的一種廣譜滅生性除草劑,擁有40年的良好長期安全使用記錄,并已經在世界160多個國家得到應用,通過廣泛的毒理學試驗,全球進行了總數超過300個的獨立毒理學研究。
 
  全球監管機構一致肯定草甘膦安全性
 
  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HO)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下的農藥殘留聯席會議(JMPR)、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中國農業部藥檢所(ICAMA)等在內的世界各地的多家監管部門和獨立的科研機構均對草甘膦的安全性進行過評估,得出一致的科學評估意見,即:按標簽說明使用草甘膦是安全的, 草甘膦不大可能對人類有致癌危害。
 
  IACR風波
 
  然而,2015年3月,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 一個非政府監管機構,在缺乏可靠、足夠的科學依據的情況下做出結論,將草甘膦歸入“較可能致癌物評級分類”。 IARC不是監管機構,其結論與多家全球權威機構的結論大相徑庭。
 
  在IARC公布草甘膦致癌分類后,全球諸多科學家和監管機構均作出回應。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成立的農藥殘留聯席會議、美國環保署、歐洲食品安全局、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CPMRA)、和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APVMA)等監管機構對草甘膦是否致癌作出回應,它們均表示草甘膦“不大可能會對人類致癌”。
 
  美國環保署EPA:“我們的審查結論認為,該研究機構并沒有提供證據表明草甘膦可導致癌癥,它沒有對EPA對草甘膦的致癌性分類產生任何影響。”這是美國環保署化學品審查經理Carissa Cryan于2015年發表的聲明(引用了EPA在2014年評估的55項流行病學研究)。EPA農藥項目副總監William Jordan于2015年10月21日在給美國參議院農業、營養和林業委員會時的證詞中重申了該結論。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對小鼠或大鼠的觀察研究中,草甘膦沒有表現出遺傳毒性潛力,也沒有致癌性的證據。”歐洲食品安全局《關于活性物質草甘膦的農藥風險評估的同行審查結論》,2015年。
 
  加拿大病蟲害管理局:“考慮到關于草甘膦的大量證據信息的力度和局限性……總體上,大量證據表明草甘膦不太可能造成人類患癌癥的風險。這與全球所有其他農藥管理機構的結論一致,包括德國最近正在進行的全面重新評估……”加拿大病蟲害管理局《擬進行重新評估的決議》,PRVD2015-01,草甘膦,2015。
 
  IARC評級的缺陷
 
  IARC自己并不做實驗研究,評級參考的是其他研究機構給出的文獻。
 
  評級未對那些支持草甘膦對人體健康不構成危害的科學研究做深度調查、評估。
 
  評級缺乏科學足夠的數據支持,并錯誤解讀了200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會議的結論。
 
  評級沒有給出草甘膦致癌風險與暴露劑量的定量關系,其評級流程的設計易于得出可能和極可能致癌的結論。


  IARC未披露其“外部代表兼技術顧問”受雇于反農藥NGO的事實
 
  IARC草甘膦團隊的外部代表兼技術顧問——克里斯托弗·波蒂爾(Christopher Portier),受雇于美國反農藥非政府組織(Anti-pesticide American NGO),環境保護基金(EDF)。
 
  2014年,Christopher主持了IARC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未來幾年的優先事項(包括草甘膦)進行調查。IARC并沒有就他受雇于非政府組織環境保護基金的活躍分子身份發表過聲明。
 
  2015年,盡管Christopher 為反農藥非政府組織工作,并且發表了許多針對孟山都的文章,甚至不是一名毒理學家,但他仍然作為IARC草甘膦團隊的唯一的外部代表,甚至擔任著技術顧問一職。
 
  IARC的研究報告拒絕了數千份有關行業參與的草甘膦文件,并根據八項研究(拒絕了其余六項,因為不接受這些結論)決定其致癌性。
 
  來源:IARC's unprofessional and unethical behaviour. Time to retract their glyphosate monograph


  草甘膦只作用于植物,對人類不致癌
 
  草甘膦學名N-(鄰酰基甲基)甘氨酸,能殺死幾乎所有的植物,業界把這類除草劑叫做“滅生性除草劑”或者“非選擇性除草劑”。但這不代表說,草甘膦能殺死一切生物,它只能殺死植物。
 
  草甘膦主要是通過枝葉進入到植物體內。在一些土壤條件中,也有一些草甘膦通過根系進入到植物體內。進入植物體內后,草甘膦會轉移到植物其它部位,并最終通過根系排放到土壤中。草甘膦入土后很快與鐵、鋁等金屬離子結合而失去活性,對土壤中潛藏的種子和土壤微生物沒有不良影響。
 
  草甘膦鹽很容易溶解在水中,這意味著它很難在動植物體內積蓄。美國、歐盟以及聯合國糧農組織做的草甘膦代謝實驗也證明進入植物體內的草甘膦在6-7天后,體內就剩下每公斤0.05至0.54毫克的殘留量。1997年,Franz等人發現實驗鼠能夠排泄出97.5%的草甘膦攝入量。其它的代謝研究也發現進入到各類哺乳動物、鳥類和魚類的草甘膦很難在組織中停留,它會很快被排泄掉。
 
  土壤中的草甘膦活性非常低。由植物排放到土壤后,草甘膦通過土壤微生物在一定時間內被降解為天然存在的物質,如二氧化碳和磷酸,因此殘留草甘膦不大可能進入地下水。草甘膦的揮發性非常低,因此不會因為使用后發生揮發移動或者流動。


  草甘膦除草機制
 
  草甘膦的除草機制來自植物體內普遍存在的一種酶:5-烯醇式丙酮酰莽草酸-3-磷酸合酶(EPSPS)。EPSPS這類酶廣泛存在于植物和微生物體內,為機體提供許多重要化合物的合成原料。具體來說,它負責催化將磷酸烯醇式丙酮酸(PEP)上的烯醇式丙酮酰基轉移到莽草酸-3-磷酸(S3P)上,反應生成5-烯醇式丙酮酰莽草酸-3-磷酸(EPSP),同時釋放出無機磷酸(HPO42-)。草甘膦能夠阻止PEP發揮生理功能,因此不能為植物提供生長所必需的原料,植物逐漸枯萎死亡。



日期:2017-03-27
 
標簽: 化學 美國 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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