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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日本食品外包裝原產地應標示至都道府縣

   2017-03-14 臺北市進出口商會951
核心提示:3月9日,臺灣地區臺北市發布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1615700號函,有關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于2017年1月4日至1月6日至通路業者執行日
    3月9日,臺灣地區臺北市發布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1615700號函,有關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于2017年1月4日至1月6日至通路業者執行“日本食品通路商標示查核項目”稽查,查獲臺北市業者自日本進口的食品,外包裝原產地未標示至都道府縣,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一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進口的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的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日期:2017-03-14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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