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17年1月20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對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綜合治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市食藥安辦會同市食藥監局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請各有關方面將意見和建議于2017年3月10日前反饋至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意見反饋方式:1.電子郵件:yanglina@smda.gov.cn; 2.傳真:(021)63268970; 3.郵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號717室,郵政編碼: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督促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及國務院、市政府關于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原則)
按照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原則,對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綜合治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臨時備案,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斷改善經營條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經營條件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臨時備案,并將臨時備案信息以《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告知單》(附件1)的形式,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
第五條(部門職責)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對本市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綜合治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協調無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活動的整治工作;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全市無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
(三)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的公示;
(四)區商務部門負責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
(五)區環保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用房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七)區消防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八)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九)區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上述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共享,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做好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工作,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指揮協調下,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評議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對前條中相關部門的履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七條(與創新社會綜合治理相結合)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市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納入轄區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與社區共治和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相結合,依托網格化管理平臺和聯勤聯動機制,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八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培訓,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加強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指導和服務,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經營者責任)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食品原料來源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臨時備案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前,可征求經營場所周圍居民和物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發放《上海市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公示卡》(見附件2)。
第十一條(臨時備案申請材料)
申請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附件3);
(二)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如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臨時備案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證明;
(四)租賃場所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
(五)符合臨時備案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諾。
第十二條(實施正面清單)
申請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接受經營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經營品種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經營品種;
(二)經營場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內,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等污染源直線距離二十五米以上,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三)經營場所不兼用于個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符合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處置的相關要求;
(四)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詳見附件4)。
第十三條(實施負面清單)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經營以下食品:
(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冷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水產品、涼拌菜和預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風險食品;
(三)制售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熱食類食品和糕點類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第十四條(經營要求)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經營,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臨時備案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醒目位置懸掛《上海市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公示卡》、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三)記錄和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
(四)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或腐敗變質;
(五)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六)餐飲具應經清洗消毒后使用。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七)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八)不得跨門和占道經營。
第十五條(臨時備案期限和重新辦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房屋租賃期不滿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點、經營品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備案。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重新辦理臨時備案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
第十六條(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有關部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后,應當根據職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管理,并將監督管理信息及時反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經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及信用檔案,記錄其臨時備案、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未經許可或者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明知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經經營許可或者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仍為其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有關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點、經營品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新辦理臨時備案的,按照上款規定處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區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其他違法行為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十九條(其他注銷臨時備案的情形)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備案,轉讓、涂改、出借、出租臨時備案公示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二十條(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格化管理中心及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全面歸集到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舉報投訴處置)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本市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制定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施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相關附件
附件1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告知單(樣式).docx.docx
附件2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服務公示卡(樣式).docx
附件3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樣式).docx
附件4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基本要求.docx
日期:2017-02-08
意見反饋方式:1.電子郵件:yanglina@smda.gov.cn; 2.傳真:(021)63268970; 3.郵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號717室,郵政編碼: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督促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及國務院、市政府關于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原則)
按照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原則,對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綜合治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臨時備案,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斷改善經營條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經營條件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臨時備案,并將臨時備案信息以《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告知單》(附件1)的形式,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
第五條(部門職責)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對本市無證經營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綜合治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協調無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活動的整治工作;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全市無證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
(三)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的公示;
(四)區商務部門負責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
(五)區環保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用房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七)區消防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八)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九)區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上述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共享,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做好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工作,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指揮協調下,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實施聯合執法。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評議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對前條中相關部門的履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七條(與創新社會綜合治理相結合)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市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納入轄區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與社區共治和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相結合,依托網格化管理平臺和聯勤聯動機制,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八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培訓,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加強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指導和服務,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經營者責任)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食品原料來源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臨時備案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前,可征求經營場所周圍居民和物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發放《上海市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公示卡》(見附件2)。
第十一條(臨時備案申請材料)
申請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附件3);
(二)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如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臨時備案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證明;
(四)租賃場所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
(五)符合臨時備案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諾。
第十二條(實施正面清單)
申請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接受經營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經營品種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經營品種;
(二)經營場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內,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等污染源直線距離二十五米以上,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三)經營場所不兼用于個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符合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處置的相關要求;
(四)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詳見附件4)。
第十三條(實施負面清單)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經營以下食品:
(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冷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水產品、涼拌菜和預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風險食品;
(三)制售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熱食類食品和糕點類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第十四條(經營要求)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經營,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臨時備案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醒目位置懸掛《上海市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公示卡》、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三)記錄和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
(四)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或腐敗變質;
(五)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六)餐飲具應經清洗消毒后使用。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七)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八)不得跨門和占道經營。
第十五條(臨時備案期限和重新辦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房屋租賃期不滿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點、經營品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備案。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重新辦理臨時備案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
第十六條(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有關部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后,應當根據職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管理,并將監督管理信息及時反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經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及信用檔案,記錄其臨時備案、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未經許可或者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明知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經經營許可或者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仍為其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有關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點、經營品種、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新辦理臨時備案的,按照上款規定處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區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其他違法行為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十九條(其他注銷臨時備案的情形)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備案,轉讓、涂改、出借、出租臨時備案公示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信息。
第二十條(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格化管理中心及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全面歸集到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舉報投訴處置)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本市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制定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施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相關附件
附件1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信息告知單(樣式).docx.docx
附件2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服務公示卡(樣式).docx
附件3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樣式).docx
附件4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基本要求.docx
日期: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