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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食品業者對輸入食品應保存記錄有關規定

   2016-12-17 廈門WTO工作站852
核心提示:2016年12月14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號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修訂食品業者對其輸
    2016年12月14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號公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修訂“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的相關記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即日起生效。 
    修訂內容為:修訂應保存的產品信息項目,并改以條列式呈現;修訂以海關放行日起5年為保存期限。



日期:2016-12-17
 
地區: 臺灣
行業: 添加劑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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