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哥倫比亞發布2010年第1708號裁決令,修訂2007年由哥倫比亞社會福利部制定的第2997號裁決令“制定有關用作人類食用的乳清粉的衛生要求并頒布其他條款”。
修訂其中第5條第c項之規定,如下:
c:對于國外進口乳清粉食品原料,要保證自進入國境后還有至少有12個月的貨架期。
但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本裁決令發布日之前的進口乳清粉,該修訂將在裁決令正式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具體內容可參考: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tbt/COL/10_2401_00_s.pdf
2007年制定的Resolution No. 2997裁決令,規定了有關用作人類食用的食品原材料——乳清粉的衛生要求、目的、范圍、定義、乳清粉加工廠衛生條件、乳清粉一般要求、乳清粉中重金屬最大限量、乳清粉的理化與微生物要求、乳清粉允許用的添加劑、包裝和標簽、進口乳清粉的衛生要求、監督、檢查、控制、安全措施和處罰以及有效期等內容。
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