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關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49號)中,涉及我省的產品有2批次,為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湖南風味臘肉中亞硝酸鹽檢出值為48mg/kg,標準為不超過30 mg/kg,超標0.6倍,在該樣品中同時檢出不得在該產品中使用的日落黃,檢出值為0.002g/kg;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角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1.30g/kg,標準為不超過0.35g/kg,超標2.7倍。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標稱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湖南風味臘肉
1、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湖南風味臘肉的生產企業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倉庫和車間均未發現湖南風味臘肉(規格:3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18日)。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共生產118包,共計70.8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了整改報告書,該公司陳述此批次產品已被供應商銷售完畢,無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產關鍵點控制不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落實,使用食品添加劑時憑手感,按習慣,靠經驗,沒有做到計量、定量添加和使用。該企業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完善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專柜等管理;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產品質量控制,精準計算產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嚴格按GB2760標準要求執行。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沒50354元的行政處罰。
2、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啟動核查處置,向被抽樣單位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送達湖南風味臘肉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貨架和倉庫均未發現湖南風味臘肉(規格:300g/包,生產日期:20151118)。經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共24包,共計7.2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調查,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出示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生產廠家的 《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進銷臺賬等相關票證,并且從產品的外觀上也無法辨別該產品亞硝酸鹽、日落黃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二)標稱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角
1、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椰子角的生產企業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倉庫和車間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椰子角(規格:4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02日)。經調查,該企業椰子角為分裝產品。2015年10月23日,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椰子角原料40公斤,并于2015年11月2日生產40包椰子角產品(規格:400g/包),共計16公斤,全部銷售給了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2016年1月7日,企業用該批次原料又分裝生產了規格為150g的椰子角產品141包。執法人員1月8日在企業檢查時,對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用同批次原料生產的規格為150g/包的椰子角產品進行了查封扣押。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了整改報告書,該公司陳述20151102批次椰子角產品已被供應商銷售完畢,無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產品的原因為過程控制不嚴,由于該公司生產的椰子角是分裝產品,購進原材料時公司采取索取檢驗報告及相關證件的驗證方式,經查驗合格便購進,而該產品的二氧化硫質量指標,濕度、溫度對其影響較大,產品質量很難控制。該企業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嚴把原材料進貨關,對質量難把握的原材料,送第三方檢測機構委托檢驗合格后方入庫,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沒50232元的行政處罰。
2、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5日啟動核查處置,向被抽樣單位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送達椰子角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貨架和倉庫均未發現椰子角(規格:4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02日)。經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共14包,共計2.1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調查,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驗義務,并能出示椰子角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進銷臺賬等相關票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日期:2016-06-01
總局關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49號)中,涉及我省的產品有2批次,為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湖南風味臘肉中亞硝酸鹽檢出值為48mg/kg,標準為不超過30 mg/kg,超標0.6倍,在該樣品中同時檢出不得在該產品中使用的日落黃,檢出值為0.002g/kg;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角二氧化硫殘留量檢出值為1.30g/kg,標準為不超過0.35g/kg,超標2.7倍。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標稱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湖南風味臘肉
1、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湖南風味臘肉的生產企業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倉庫和車間均未發現湖南風味臘肉(規格:3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18日)。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共生產118包,共計70.8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海南鑫湘沅實業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了整改報告書,該公司陳述此批次產品已被供應商銷售完畢,無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為:生產關鍵點控制不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落實,使用食品添加劑時憑手感,按習慣,靠經驗,沒有做到計量、定量添加和使用。該企業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完善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專柜等管理;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產品質量控制,精準計算產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嚴格按GB2760標準要求執行。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沒50354元的行政處罰。
2、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啟動核查處置,向被抽樣單位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送達湖南風味臘肉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貨架和倉庫均未發現湖南風味臘肉(規格:300g/包,生產日期:20151118)。經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共24包,共計7.2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調查,三亞勝利時代商業城投資有限公司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出示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生產廠家的 《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進銷臺賬等相關票證,并且從產品的外觀上也無法辨別該產品亞硝酸鹽、日落黃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二)標稱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角
1、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椰子角的生產企業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倉庫和車間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椰子角(規格:4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02日)。經調查,該企業椰子角為分裝產品。2015年10月23日,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椰子角原料40公斤,并于2015年11月2日生產40包椰子角產品(規格:400g/包),共計16公斤,全部銷售給了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2016年1月7日,企業用該批次原料又分裝生產了規格為150g的椰子角產品141包。執法人員1月8日在企業檢查時,對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用同批次原料生產的規格為150g/包的椰子角產品進行了查封扣押。海南南沙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了整改報告書,該公司陳述20151102批次椰子角產品已被供應商銷售完畢,無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產品的原因為過程控制不嚴,由于該公司生產的椰子角是分裝產品,購進原材料時公司采取索取檢驗報告及相關證件的驗證方式,經查驗合格便購進,而該產品的二氧化硫質量指標,濕度、溫度對其影響較大,產品質量很難控制。該企業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嚴把原材料進貨關,對質量難把握的原材料,送第三方檢測機構委托檢驗合格后方入庫,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沒50232元的行政處罰。
2、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5日啟動核查處置,向被抽樣單位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送達椰子角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在該企業貨架和倉庫均未發現椰子角(規格:400g/包,生產日期:2015年11月02日)。經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共14包,共計2.1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調查,三亞國潤實業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驗義務,并能出示椰子角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明、進銷臺賬等相關票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三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