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我局起草了《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方面于2016年5月5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聯系 人:蔡建英
聯系電話:0371—87519830(傳真)
電子信箱:1069862179@qq.com
2016年4月25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備案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四條省局負責制定發布全省食品小作坊目錄,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統一核查要求,統一證書格式。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的協調督查。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目錄,具體負責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種類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白酒、葡萄酒、罐頭制品、調味面制品、果凍等國家確定的高風險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銷售。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裝、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二章備案登記程序
第七條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應當向生產所在的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個體工商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一并提交復印件。
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曾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被刑事處理過的人員,不得作為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申請人。
第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九條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新申辦食品小作坊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要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派2名工作人員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要點》進行,并填寫《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發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作出不予備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或生產條件發生改變的,要提交變更申請,由原備案登記部門予以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該提交延續申請書、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復印件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至(五)項規定的資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的;
(四)食品種類、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核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生產加工場所搬遷跨越行政區域的,應注銷原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證書編號按新發證編發。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銷申請書及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原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證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備案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備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備案登記的其他情形。
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登記備案證書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和編號。
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證。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難以包裝和標識的,要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HN”+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數字為省轄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后五位數字為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如:HN0101XXXXX。前兩位數字“01”代表鄭州,第三、四位數字“01”代表鄭州市金水區,后五位數字“XXXXX”代表該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
省直管縣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HNZG”+七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如HNZG01XXXXX,前兩位數字為前兩位數字為省直管縣行政區域代碼(按編制序列確定),后五位數字“XXXXX”代表該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從事現場制售即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1.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正副本).doc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申請書.doc
3.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要點.doc
4.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doc
日期:2016-04-26
聯系 人:蔡建英
聯系電話:0371—87519830(傳真)
電子信箱:1069862179@qq.com
2016年4月25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備案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四條省局負責制定發布全省食品小作坊目錄,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統一核查要求,統一證書格式。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的協調督查。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目錄,具體負責食品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種類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白酒、葡萄酒、罐頭制品、調味面制品、果凍等國家確定的高風險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銷售。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裝、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二章備案登記程序
第七條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應當向生產所在的縣(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個體工商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一并提交復印件。
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曾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被刑事處理過的人員,不得作為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申請人。
第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九條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新申辦食品小作坊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要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派2名工作人員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要點》進行,并填寫《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發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作出不予備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或生產條件發生改變的,要提交變更申請,由原備案登記部門予以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該提交延續申請書、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復印件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至(五)項規定的資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的;
(四)食品種類、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核發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生產加工場所搬遷跨越行政區域的,應注銷原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證書編號按新發證編發。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銷申請書及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原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證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備案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備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備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備案登記的其他情形。
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登記備案證書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和編號。
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證。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難以包裝和標識的,要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HN”+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數字為省轄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后五位數字為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如:HN0101XXXXX。前兩位數字“01”代表鄭州,第三、四位數字“01”代表鄭州市金水區,后五位數字“XXXXX”代表該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
省直管縣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HNZG”+七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如HNZG01XXXXX,前兩位數字為前兩位數字為省直管縣行政區域代碼(按編制序列確定),后五位數字“XXXXX”代表該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流水號。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從事現場制售即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1.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正副本).doc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申請書.doc
3.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要點.doc
4.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doc
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