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04-21 國家食藥監總局309
核心提示:為規范全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
    為規范全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二章、六十條,對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與受理、現場核查、許可決定、許可證管理、許可變更、延續換證、補辦、注銷等進行了規范。
 
    與原來的規定相比,《辦法》主要有“五取消”“四調整”“四加強”方面的變化。“五取消”: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審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許可檢驗機構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收費;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備案;五是取消企業年檢和年度報告制度。“四調整”:一是調整食品生產許可主體,實行一企一證;二是調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三是調整現場核查內容,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四是調整審批權限,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將部分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逐步下放至地(州、市)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四加強”:一是加強許可檔案管理;二是加強許可后監督檢查;三是加強審查員隊伍管理;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
 
    按照《辦法》規定,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而是標注“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食品生產企業存有的帶有“QS”標志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



日期:2016-04-21
 
地區: 新疆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