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應急發〔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2015年第四季度,我委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共收到全國食物中毒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食物中毒事件)報告26起,中毒1067人,死亡12人。與2014年同期相比,報告起數持平,中毒人數增加6.0%,死亡人數增加2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件報告情況
(一)第四季度按月報告情況。
時間 | 報告起數 | 中毒人數 | 死亡人數 |
10月 | 14 | 547 | 7 |
11月 | 4 | 235 | 0 |
12月 | 8 | 285 | 5 |
合 計 | 26 | 1067 | 12 |
10月份報告的食物中毒事件起數、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最多,分別占本季度總報告起數、總中毒人數和總死亡人數的53.8%、51.3%和58.3%。
(二)第四季度中毒原因分類情況。
中毒原因 | 報告起數 | 中毒人數 | 死亡人數 |
微生物性 | 9 | 592 | 0 |
化學性 | 7 | 253 | 6 |
有毒動植物及毒蘑菇 | 8 | 148 | 6 |
不明原因 或尚未查明原因 | 2 | 74 | 0 |
合計 | 26 | 1067 | 12 |
報告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的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分別占總報告起數和總中毒人數的34.6%和55.5%。化學性和有毒動植物及毒蘑菇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數均為6人。
與2014年同期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減少3起,中毒人數減少0.7%;化學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增加2起,中毒人數增加11.0倍,死亡人數持平;有毒動植物及毒蘑菇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增加2起,中毒人數增加78.3%,死亡人數增加2人。
(三)第四季度中毒場所分類情況。
中毒場所 | 報告起數 | 中毒人數 | 死亡人數 |
集體食堂 | 11 | 702 | 1 |
家庭 | 10 | 210 | 8 |
飲食服務單位 | 3 | 101 | 2 |
其他場所 | 2 | 54 | 1 |
合計 | 26 | 1067 | 12 |
發生在集體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分別占總報告起數和總中毒人數的42.3%和65.8%;發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死亡人數最多,占總死亡人數的66.7%。
與2014年同期相比,發生在集體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增加2起,中毒人數增加6.5%,死亡人數增加1人;發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持平,中毒人數增加69.3%,死亡人數增加1人;發生在飲食服務單位的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減少2起,中毒人數減少44.2%,死亡人數增加1人;發生在其他場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持平,中毒人數增加25.6%,死亡人數減少1人。
(四)第四季度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報告情況。
中毒原因 | 報告起數 | 中毒人數 | 死亡人數 |
微生物性 | 6 | 405 | 0 |
化學性 | 1 | 21 | 1 |
有毒動植物及毒蘑菇 | 1 | 31 | 0 |
不明原因 或尚未查明原因 | 1 | 40 | 0 |
合計 | 9 | 497 | 1 |
學生食物中毒事件9起,中毒497人,死亡1人。其中8起發生于學校集體食堂,1起為學生自帶食物導致的中毒。與2014年同期相比,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減少2起,中毒人數減少29.2%,死亡人數減少1人。學生食物中毒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分別占學生食物中毒事件總起數和中毒總人數的66.7%和81.5%。
(五)第四季度劇毒鼠藥中毒事件報告情況。
全國報告劇毒鼠藥中毒事件1起,中毒35人,死亡1人。劇毒鼠藥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化學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總起數、中毒總人數和死亡總人數的14.3%、13.8%和16.7%。
二、第四季度事件原因分析
(一)食物中毒原因分析。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主要致病因子為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其腸毒素、副溶血性弧菌、志賀氏菌和變形桿菌。化學性食物中毒主要致病因子為亞硝酸鹽、毒鼠強、甲醇、氯吡硫磷、砷及鹽酸克侖特羅。有毒動植物和毒蘑菇食物中毒事件主要致病因子為烏頭、木薯、毒蘑菇等。
(二)食物中毒發生場所分析。發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死亡人數最多。其中,化學性食物中毒事件4起,中毒51人,死亡4人;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2起,中毒127人,無死亡;有毒植物及毒蘑菇食物中毒事件4起,中毒32人,死亡4人。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針對春節期間各種形式聚餐、旅游等活動增多,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風險增加的情況,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節日期間食物中毒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加強應急值守,做好人員、技術和應急物資準備,確保中毒事件應急處置能夠及時、有效開展。
(二)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宣傳活動,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微博等新媒體進行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
日期:201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