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51492993A號公告,修正“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并自2016年6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項“國家或地區字段”規定,將“琉球”修正為“日本(沖繩縣、鹿兒島縣薩南諸島及東京都小笠原群島)”。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八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規定,將不含果梨之腰果、板栗、榛果、山毛櫸及美洲白橡鮮果實予以排除。
三、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九項、第三十五項、第三十七項至第三十九項、第四十二項、第五十一項及第五十二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規定,將不含果梨之腰果予以排除。
四、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九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規定,增列七十六種昆士蘭果實蠅的寄主。
五、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五項“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規定,增列四十四種桃果實蠅的寄主。
六、刪除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五十五項Xylella fastidiosa檢疫規定,并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八項Xylella fastidiosa檢疫規定,增列伊朗、土耳其、意大利及加拿大為發生地區,并修訂寄主植物范圍。
七、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梨花枯病(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規定,并明定日本及中國大陸產梨接穗應分別依“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及“中國大陸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另增訂“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
八、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六項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之檢疫條件,并增訂“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Hylocereus undatus)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九、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六點自各國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檢疫規定,荷蘭及智利產百合種球的輸入應依“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及“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十、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點檢疫有害生物清單,增列昆蟲類及真菌類各二種,細菌類一種及雜草類十九種。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0
“日本產?接穗輸入檢疫條件”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1
“越南產白肉種紅?果(Hylocereus undatus)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2
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