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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觀點:“食品召回制度”恐成幫兇

   2010-02-04 食品伙伴網許孫鑫522
核心提示:三鹿事發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這是一部經歷過犧牲了成千上萬嬰幼兒生命健康的沉痛代價后出臺的法律,立法全程就倍受關

     “三鹿”事發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這是一部經歷過犧牲了成千上萬嬰幼兒生命健康的沉痛代價后出臺的法律,立法全程就倍受關注,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也曾是一個關注的焦點,許多人主張國外都有這樣的法律制度,我們也應該有,少數人則認為這樣的制度不合國情,但最終這一制度還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條出現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全文是:“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自2008年9月,三鹿事件爆發,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食品安全法》,立法效率可算是極高的了,該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位于陜西的金橋乳業有限公司也被查出5.25噸問題奶粉,其中11袋275公斤奶粉三聚氰胺超標,20天后上海再曝三聚氰胺事件,上海熊貓乳品因三聚氰胺問題被查處的消息公開;2010年1月,四家乳制品企業的產品被曝三聚氰胺超標,1月31日,官方確認08年問題奶粉重新入市,接著又開始一輪全面清查。事實證明,法律的出臺并沒對毒牛奶生產者和經營者產生多大的震懾作用。那么,生產者和經營者們為何敢視法律為兒戲呢?

    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食品召回制定”是以生產者和經營者“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前提的,這樣的規定現在誰都可以看出其相當滑稽,毒牛奶的生產者為的是賺昧心錢,他們“沒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嗎?而食品經營者又該如何去“發現”呢?除了明顯發霉發臭的食品以外,經營者咋個發現法?對自己銷售的所有“食品”進行檢驗?相信產品的各種官方認證?該法還規定“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別說當初三鹿發現問題后給三聚氰胺取名叫“A物質”, 并不認為產品“需要召回”就現在查處的不良企業,又有哪家認為“產品應當召回”呢?“召回”就意味著失去昧良心的橫財,誰會這樣傻干呀?

    該法又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請問毒奶粉的“采取補救”是什么?不就是把它稀釋成“三聚氰胺限量值達標”嗎?產地與銷售地往往相隔成千上萬里路途,廠家會千里迢迢“召回”自覺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嗎?“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這報告不難做的呀?

    在市場管理還很無序的當今,主管部門總在問題之后出現,憑造假企業的自覺去管理市場不是很可笑嗎?有人說“三聚氰胺卷土重來”,不對的,三聚氰胺一直就沒離開過我們的消費者!從關注民生的實際需要出發,法律對不合格食品的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特別是有毒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讓其自我“發現”的規定予以廢除,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職責落實到位,就能做到有效監控,問題食品不去“補救”,在哪發現就在哪銷毀,查到不法企業就給予嚴厲打擊,讓法律成為消費者的保護神,而不是不法企業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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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2-04
 
行業: 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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