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6號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 條附表一之“第(十五)類載體”、第3條附表二之“第(七)類質量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劑”及“第(十五)類 載體”。
為配合同日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修正第(十五)類溶劑規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改為加工助劑管理。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
第(十五)類 載體
備注: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日期:2016-02-19
為配合同日訂定發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修正第(十五)類溶劑規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改為加工助劑管理。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
第(十五)類 載體
編號 | 品名 | 使用食品范圍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001 |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002 | 甘油 Glycer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