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寵物食品業者應申報的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以利寵物食品業者進行申報,2016年2月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 1040043853A號令,訂定發布“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全文8條,并自發布日施行。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的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應申報的業者及寵物食品種類。(第二條)
三、首次申報應至系統建立賬號。(第三條)
四、首次制造、加工或輸入單項商品者,業者應至系統申報的數據及期限。(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業者每季應至系統申報的數據。(第六條)
六、申報變更及其期限。(第七條)
七、本辦法施行的日期。(第八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制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的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的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的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第 3 條 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系統網站(以下簡稱系統)建立賬號并申報下列數據:
一、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輸入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住址及電子信箱。
二、在境內以工廠制造或加工寵物食品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字號、名稱、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姓名、性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 4 條 制造或加工寵物食品的業者,應于單項商品首次制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數據:
一、品名。
二、凈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保存方法。
六、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的事項。
八、外包裝照片。
第 5 條 輸入寵物食品的業者,應于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凈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最后制造或加工業者的名稱、電話、國家及地址;該國家有省、州、縣或其他第一級行政區者,并應申報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六、保存方法。
七、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的事項。
九、外包裝照片。
第 6 條 業者應于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制造、加工或輸入的總數量。
第 7 條 前四條申報的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并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文件。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日期:201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