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848號公告,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并更名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3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曾于2015年7月31日公告修正。本次修正除更名外,其余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的食品業者類別、另應辦理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類別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及綜合商品零售業別。(修正第一點)
二、新增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的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包括食用油脂等共17類業別的業者,其中制造、加工、調配業者,不含改裝業者。(修正第二點)
三、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及綜合商品零售業等應辦理強制性檢驗業別的規模及實施日期,其余業別比照其原公告的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第三點)
四、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者應檢驗的項目及頻率。(修正第四點)
五、新增綜合商品零售業的檢驗事項及最低檢驗周期。(修正第十七點)
六、新增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并規范版本保存期限。(修正第十九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177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