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衛部中字第1041861637號公告,預告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干、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18種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草案,30日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逾期視同無意見。自2016年3月1日起,上述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
2015年12月22日,“衛生福利部”發出衛部中字第1041862295號函,對該草案進行解釋。
(一)菊花等18項中藥材多賴進口,目前進口通關時皆依照食品衛生標準進行通關查驗,故合法進口中藥材的市售品衛生管理理應與邊境查驗規范一致。另,供制造中藥制劑的中藥材應符合臺灣中藥典所訂的規格。
(二)菊花等18項中藥材為該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與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列“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并常見于食譜中為民間習用的食品原料,惟兼具中藥用途,系屬兼具食品及中藥等用途的原料。
(三)又,該市售中藥材販賣業者無法區別或掌握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確切用途,實不應有兩種衛生標準,徒增消費者疑義及零售業者管理困擾。
(四)故,基于保護民眾食用安全,菊花等18項市售中藥材的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