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實監管責任、科學有效的實施監管,保障食品生產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監管,是指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企業生產產品類別、自身生產經營行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信用狀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并依據企業的風險等級結合我省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我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工作,確定企業的監管方式和頻次,對屬地監管部門開展企業分級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州)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應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風險分級監管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監管。
第二章 食品生產企業的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分級,實施統一的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即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企業食品種類、生產規模等固有風險因素和企業生產控制水平,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基礎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食品生產固有風險因素按照量化風險分值劃分為四個等級:低風險、較低風險、中等風險和高風險。
(一)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1.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
2.針對特殊人群的生產企業,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特殊膳食食品生產企業等。
(二)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三)風險等級為較低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茶葉及相關制品、餅干生產企業等。
(四)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食品企業包括:
糧食加工品、食糖等。
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見附件1)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的評價按照《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中全項檢查結果確定。具體評分標準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見附件2)。
第十條 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基礎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采用百分制計算。
第十一條 通過量化評分,將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加上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風險分值之和,依據設定的風險分值區間,確定食品生產企業的基礎風險等級(R)。基礎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四級,即R1至R4,相對應食品生產固有風險等級。
第十二條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對較高風險企業的監管優先于對低風險企業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原則上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不應低于:
(一)對風險等級為R1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R2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R3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R4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檢查情況、抽檢監測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食品召回或停止生產情況、消費者投訴舉報等信用記錄情況對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等級,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企業信用記錄情況分級,一般可分為良好、一般、差三個等級。
信用記錄差的,可視情況上調1個或1個以上風險等級;信用記錄良好的,可視情況下調1個或1個以上風險等級;信用記錄一般的,不調整風險等級。對高風險等級且信用等級為差的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各縣(市)、區監管資源和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逐家填寫《食品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參照(附件1)中的重點排查隱患,并根據各類動態風險信息,結合各企業實際,確定監管重點,制定監管計劃。
監管計劃要明確檢查對象、頻次、時間、重點項目及人員安排等內容(附表4)。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做好統籌安排。各縣(市)、區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工作。市、州監管部門要結合當地食品生產企業監管職責劃分,對風險分級、監管計劃制定及日常監管工作進行科學安排,抓好責任落實。
第十七條 實施動態管理。新開辦企業風險分級工作可結合行政許可審查情況,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1個月內完成,并及時納入監管計劃。風險等級確定后,應結合各企業加工食品種類、銷售對象、自身質量保證能力等變化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必要的調整,對重點防范的隱患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對企業風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監管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嚴格依法做好后處理工作,復查、回訪不受計劃頻次限制。
第十八條 建立工作檔案。按照“一企一檔”要求建立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31日止。
附件:
1.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
2.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評價分指表;
3.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
4.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年度計劃表。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附件.doc
日期:2015-12-31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實監管責任、科學有效的實施監管,保障食品生產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監管,是指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企業生產產品類別、自身生產經營行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信用狀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并依據企業的風險等級結合我省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我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工作,確定企業的監管方式和頻次,對屬地監管部門開展企業分級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州)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應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風險分級監管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監管。
第二章 食品生產企業的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分級,實施統一的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即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企業食品種類、生產規模等固有風險因素和企業生產控制水平,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基礎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食品生產固有風險因素按照量化風險分值劃分為四個等級:低風險、較低風險、中等風險和高風險。
(一)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1.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
2.針對特殊人群的生產企業,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特殊膳食食品生產企業等。
(二)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三)風險等級為較低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包括:
茶葉及相關制品、餅干生產企業等。
(四)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食品企業包括:
糧食加工品、食糖等。
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見附件1)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的評價按照《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管理規定》中全項檢查結果確定。具體評分標準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見附件2)。
第十條 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基礎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采用百分制計算。
第十一條 通過量化評分,將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加上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風險分值之和,依據設定的風險分值區間,確定食品生產企業的基礎風險等級(R)。基礎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四級,即R1至R4,相對應食品生產固有風險等級。
第十二條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對較高風險企業的監管優先于對低風險企業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原則上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不應低于:
(一)對風險等級為R1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R2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R3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R4的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檢查情況、抽檢監測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食品召回或停止生產情況、消費者投訴舉報等信用記錄情況對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等級,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企業信用記錄情況分級,一般可分為良好、一般、差三個等級。
信用記錄差的,可視情況上調1個或1個以上風險等級;信用記錄良好的,可視情況下調1個或1個以上風險等級;信用記錄一般的,不調整風險等級。對高風險等級且信用等級為差的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各縣(市)、區監管資源和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頻次,逐家填寫《食品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參照(附件1)中的重點排查隱患,并根據各類動態風險信息,結合各企業實際,確定監管重點,制定監管計劃。
監管計劃要明確檢查對象、頻次、時間、重點項目及人員安排等內容(附表4)。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做好統籌安排。各縣(市)、區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工作。市、州監管部門要結合當地食品生產企業監管職責劃分,對風險分級、監管計劃制定及日常監管工作進行科學安排,抓好責任落實。
第十七條 實施動態管理。新開辦企業風險分級工作可結合行政許可審查情況,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1個月內完成,并及時納入監管計劃。風險等級確定后,應結合各企業加工食品種類、銷售對象、自身質量保證能力等變化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必要的調整,對重點防范的隱患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對企業風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監管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嚴格依法做好后處理工作,復查、回訪不受計劃頻次限制。
第十八條 建立工作檔案。按照“一企一檔”要求建立風險分級監管工作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31日止。
附件:
1.食品生產企業固有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
2.食品生產企業控制水平評價分指表;
3.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
4.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年度計劃表。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附件.doc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