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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藥監局關于發布《湖北省食品 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5-12-24 湖北省食藥監局669
核心提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并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食品攤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品添加劑;
 
    (三)銷售食用農產品;
 
    (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在同一縣級區域內不同地點從事食品銷售的,只需辦理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管理。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屬地管理。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承擔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制定本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許可依據;
 
    (二)許可條件、程序、期限;
 
    (三)許可申請所需材料目錄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五)法律法規要求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申請者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業態經營的,應當按照其主要經營業態申報,并申報其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需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批發”或者“批零兼營”;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需標注“含網絡經營”或者“網絡經營”;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需標注“含自動售貨”或者“自動售貨”。
 
    餐飲服務經營者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在括號內具體標注。
 
    申請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單位食堂”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申請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還應當在括號內具體標注。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類糕點、不含裱花類糕點)、半成品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含自制生鮮乳飲品、不含自制生鮮乳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應當有具體的品種,并逐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實施許可,同時以括號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名冊、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與食品銷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清單及布局示意圖;
 
    (五)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申請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七)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八)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九)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倉庫地址等相關情況的說明;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有實體門店的應當向其實體門店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無實體門店的應當向其食品貯存、辦公等經營場所或者住所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設置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材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復印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五)經營場所、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平面示意圖及說明和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清單;
 
    (六)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申請單位食堂還需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
 
    (八)申請自制生鮮乳飲品的,還需提供加工消毒等關鍵環節操作規程、加工設備、包裝材料(容器)的生產合格證明、成品安全性檢驗合格報告和奶源供貨合同及供貨商資質等文件;
 
    (九)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還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包裝材料證明,以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配送要求的設施設備等有關資料(運輸車輛、容器等);
 
    (十)申請建立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還需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包裝材料證明、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配送要求的設施設備等有關資料(運輸車輛、容器等)和開展食品及環節表面菌落總數、致病菌檢驗設施設備清單;
 
    (十一)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及時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經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核查人員應當告知其進行整改。申請人整改后,核查人員應當及時再次進行現場核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且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所需時間和現場核查后申請人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均為5年。但因博覽會、展銷會、美食節和季節性經營等原因短期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
 
    (一)經營者名稱欄、社會信用代碼欄(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住所欄內容與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對應欄目內容保持一致。
 
    (二)經營場所欄填寫實施食品經營行為的實際地點。
 
    (三)主體業態欄、經營項目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填寫。
 
    (四)有效期欄填寫要求經營者終止經營行為的具體日期。
 
    (五)許可證編號欄填寫內容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湖北省代碼、2位市(州)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六)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欄填寫負責獲證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全稱。
 
    (七)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欄填寫負責對獲證食品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管人員不少于2人。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八)簽發人欄填寫發證機關食品經營許可批準人姓名。
 
    (九)投訴舉報電話欄統一填寫“12331”。
 
    (十)發證機關欄填寫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稱并加蓋公章。
 
    (十一)發證日期欄填寫發證機關簽發許可的日期。
 
    (十二)二維碼記載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倉庫地址、主體業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等信息。
 
    副本應當與正本各項填寫內容保持一致。
 
    申請人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應當在副本上的經營場所后以括號標注“外設倉庫地址:”字樣及其具體地址。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樣式,統一印制、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發放食品經營許可相關文書。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發生變化,以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地址雖未發生變化但門牌號碼改變的,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法律責任的追究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者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分別為3000 m2(含3000 m2)以上、500~3000 m2(含500 m2,不含3000 m2)、150~500 m2(含150 m2,不含500 m2)、150 m2(不含150 m2)以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二)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三)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食品;
 
    (四)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散裝熟食指散裝醬鹵制品;
 
    (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類糕點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但不含使用壓力容器的自釀酒;
 
    (十一)自制飲品中自制生鮮乳飲品,指以門店形式,直接將生鮮乳作為原料,經凈乳、殺菌、發酵等工藝,制成巴氏殺菌乳或者發酵乳,供消費者現場即食消費的飲品;
 
    (十二)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三)半成品類食品,一般特指中央廚房通過熱加工或者生制等方法制售的餐飲半成品;
 
    (十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五)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5-12-24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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