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的87批次肉及肉制品進行了監督抽檢,其中抽檢項目合格的樣品85批次,不合格樣品2批次。
一、不合格樣品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產品和不合格指標為:標稱蘭州梁腸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腸亞硝酸鹽超標;標稱七里河上和逸品人文茶樓銷售的醬青椒牛肉檢出苯甲酸。
二、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標稱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查處置,標稱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已責令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及時采取停止生產、下架、召回等措施。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市場清查,并要求被抽樣單位和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三、危害分析
亞硝酸鹽具有防腐性,可與肉品中的肌紅素結合而更穩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業被添加在肉制品中作為保色劑,以維持良好外觀;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狀芽孢桿菌的產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但是,人體吸收過量亞硝酸鹽,會影響紅細胞的運作,令血液不能運送氧氣,口唇、指尖會變成藍色,即俗稱的"藍血病",嚴重會令腦部缺氧,甚至死亡。
苯甲酸是重要的酸型食品防腐劑。在酸性條件下,對霉菌、酵母和細菌均有抑制作用。長期或大量攝入苯甲酸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因此在果醬、果汁(味)型飲料、醬油、食醋、低鹽醬菜、醬類、蜜餞、碳酸飲料生產加工中有明確的使用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 》規定苯甲酸不得用于醬鹵肉制品的生產加工中。
附件: 肉制品監督抽檢產品信息
日期:2015-11-23
一、不合格樣品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產品和不合格指標為:標稱蘭州梁腸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腸亞硝酸鹽超標;標稱七里河上和逸品人文茶樓銷售的醬青椒牛肉檢出苯甲酸。
二、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標稱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查處置,標稱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已責令生產企業和被抽樣單位及時采取停止生產、下架、召回等措施。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市場清查,并要求被抽樣單位和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立案調查,查明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三、危害分析
亞硝酸鹽具有防腐性,可與肉品中的肌紅素結合而更穩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業被添加在肉制品中作為保色劑,以維持良好外觀;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狀芽孢桿菌的產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但是,人體吸收過量亞硝酸鹽,會影響紅細胞的運作,令血液不能運送氧氣,口唇、指尖會變成藍色,即俗稱的"藍血病",嚴重會令腦部缺氧,甚至死亡。
苯甲酸是重要的酸型食品防腐劑。在酸性條件下,對霉菌、酵母和細菌均有抑制作用。長期或大量攝入苯甲酸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因此在果醬、果汁(味)型飲料、醬油、食醋、低鹽醬菜、醬類、蜜餞、碳酸飲料生產加工中有明確的使用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 》規定苯甲酸不得用于醬鹵肉制品的生產加工中。
附件: 肉制品監督抽檢產品信息
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