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公告,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的詳細加工或制造過程、規格及90天喂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于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注“嬰幼兒、孕婦、哺喂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的警語字樣。
(二) 于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實施日期: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的規定分別自公告次日一年及一年六個月后施行。
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