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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快餐店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有關問題的批復(浙食藥監規〔2015〕10號)

   2015-06-02 浙江省食藥監局828
核心提示:ZJSP43-2015-0011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快餐店能否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請示》(嘉興市監〔20

    ZJSP43-2015-0011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快餐店能否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請示》(嘉興市監〔2015〕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快餐店應當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可以從事顧客訂購需要外送服務的活動,但不能從事集體用餐配送。

    二、快餐店從事訂購需要外送服務活動的應制定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送餐操作規程。外送膳食應放置在專用密閉容器中,盡可能縮短加工完成至食用時間(最長不超過2小時),送餐人員需持有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外送涼菜、生食水產品、生食沙拉等高風險食品。

    三、為確保食品安全,快餐店應根據供餐能力,確定每餐次堂吃和外送膳食的數量,并控制送餐的區域范圍。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調查核實確認快餐店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應依法依規查處。

    此復。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抄送: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發




日期:2015-06-02
 
地區: 浙江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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