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2001010號令,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結果,產品未貼中文標示不符規定累計3批的業者,不同意以具結先行放行方式改正。
日期:2015-05-19
2015年5月1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2001010號令,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結果,產品未貼中文標示不符規定累計3批的業者,不同意以具結先行放行方式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