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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冀食藥監法201553號)

   2015-04-04 河北省食藥監局28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進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省局新修訂的《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已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合法性審查,現予印發,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用械用化妝品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藥品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河北省轄區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生產加工企業、流通企業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含個體診所)和藥包材生產企業中從事直接接觸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的工作人員及化妝品生產企業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監督、指導工作;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健康檢查計劃、實施情況及擇優選定的承擔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應及時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電子信息管理平臺系統,便于監督、方便查詢。
 
    第七條 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在規定崗位上工作。
 
    發生特殊疫情、承擔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即時體檢。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從業人員可以即時體檢。
 
    第八條 下列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設備管護、包裝儲存、采購、檢驗、驗收、養護、銷售、供應等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業從事采購、檢驗、驗收、儲存、養護、質量管理、調配、銷售等崗位的;
 
    (三)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采購、驗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飪、裱花操作、飲料現榨、面點制作、燒烤加工、備餐、分裝、供餐服務、清洗消毒、倉儲、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崗位的;
 
    (四)藥品生產企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設備管護、采購、儲存、檢驗、驗收、養護、銷售、供應等崗位的;
 
    (五)藥品經營企業從事采購、檢驗、驗收、儲存、養護、質量管理、調配、炮制、銷售等崗位的;
 
    (六)醫療機構從事藥品采購、驗收、儲存、養護、調配、使用、制劑配制等崗位的;
 
    (七)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設備管護、包裝儲存、檢驗、驗收、養護、銷售、供應等崗位的;
 
    (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中從事質量管理、采購、檢驗、驗收、養護、銷售、庫房管理等崗位的;
 
    (九)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采購、檢驗、驗收、養護、使用、庫房管理等崗位的;
 
    (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設備管護、銷售、供應等崗位的;
 
    (十一)化妝品生產企業從事配料、加工、貯存、檢驗、驗收、容器洗滌、灌裝、包裝、質量管理、設備管理等崗位的。
 
    第九條 對涉及從業人員個人隱私的健康檢查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健康檢查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條 從事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健康檢查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范圍相對應的合法法人資格;
 
    (三)具備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場地、設施設備和條件;
 
    (四)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檢查制度;
 
    (六)具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年審合格證明;
 
    (七)配置數碼照相和打印設備,對申請辦理健康檢查證明的人員頭像進行現場采集和打印;
 
    (八)具有現代信息化管理設備和技術,對健康檢查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九)其他法律法規關于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具備健康檢查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承擔健康檢查任務的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方便體檢的原則擇優選定,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可以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確定的醫療機構中自行選擇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規定檢查內容及其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保證健康檢查質量。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確定擅自開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無效。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機構嚴格依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健康檢查費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健康檢查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健康檢查工作,不得擅自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
 
    第十四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在體檢結果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健康檢查人員所在單位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健康合格證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況除外),有效期內在全省范圍內通用。
 
    第三章 健康證明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六條 健康檢查機構負責健康合格證明的發放工作。健康合格證明在健康檢查結果送達后,無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其有效期限為一年。
 
    健康檢查表、健康合格證明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應在工作時隨身攜帶,不便隨身攜帶的,應由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在明顯位置懸掛上墻公示,以便接受消費者監督和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九條 健康合格證明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第四章 健康檢查項目
 
    第二十條 健康檢查項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體格檢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膚等檢查;
 
    (三)肝功能檢查,谷丙轉氨酶異常的應當補充檢查HAV-IgM、HEV-IgM;
 
    (四)常規微生物項目檢驗:痢疾桿菌、傷寒、副傷寒;
 
    (五)胸部x射線攝影檢查;
 
    (六)藥品質量檢驗、驗收、養護工作人員的視力和辨色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進行健康檢查才能上崗的其它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詳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對健康檢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及化妝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對要求恢復原工作的,應當重新辦理健康合格證明。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傷寒、副傷寒、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攜帶者),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的,具有滲出性或化膿性皮膚病的,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藥品、醫療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直接接觸藥包材及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工作崗位。
 
    辨色力檢查不合格或矯正視力在1.O以下的,不得從事藥品質量檢驗、驗收、養護工作。
 
    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化妝品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傳染病、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的需要和本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健康檢查項目,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對健康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檢查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健康檢查機構申請復檢。原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在15日內做出復檢結論。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健康檢查機構申請復檢。復檢結果不一致的,由原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費用;復檢結果一致的,由提出復檢的從業人員自行負擔費用。復檢結論為發放健康合格證明的最終依據。
 
    第五章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
 
    第二十五條 健康檢查檔案要指定專人管理、一人一檔。檔案應當載明從業人員姓名、性別、工作簡歷、工作單位、工作崗位、健康檢查結果和傳染病史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格。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健康檢查機構和從業人員所在單位的健康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機構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健康檢查的材料、檔案,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跟蹤檢查的方式,監督檢查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執法職責的機構,要將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列入監督檢查內容,從業人員所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相關工作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健康檢查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出具虛假體檢結果、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健康檢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體檢表.doc
 
    2.   河北省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樣式).doc



日期:2015-04-04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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