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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并實施輸入食品的紀錄保存要求

   2015-02-27 廈門WTO工作站921
核心提示:2015年2月2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公告,制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

    2015年2月2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公告,制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數據庫”,并自2015年2月24日(進口日期)生效。

    一、 保存資料:

    (一) 產品信息: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制批次的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的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二)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信息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信息。

    (三) 供貨商信息:包含出口廠商、制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注冊或登錄的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的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信息。

    (四) 輸入進口報單復印件。

    二、 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數據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并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的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 保存者范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輸入業者。

    四、 實施日期:自2015年2月24日(進口日期)施行。



日期:2015-02-27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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