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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野生動物活體及產制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2015-02-27 廈門WTO工作站456
核心提示:2015年2月2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林務字第1041700198號令,修訂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并更名為野生動物活

    2015年2月2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林務字第1041700198號令,修訂“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并更名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制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將自2015年6月1日生效。

    野生動物活體及產制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的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輸入或輸出野生動物或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輸入的一般類野生動物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本會審查評估無礙境內自然生態平衡,予以通案核準者(如附表),可徑行輸入,免個案申請。

    第一項輸出的一般類野生動物水產物種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管制輸出者外,可徑行輸出,免個案申請。

    三、本要點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   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

    (二)   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的水生物種活體,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漁業署負責。

    (三)   前二款以外的其他類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由本會林務局負責。

    (四)   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前項申請案涉及二以上機關業務職掌時,可協商其中之一主辦之。協商不成報請本會決定之。

    四、第二點第一項的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   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或繳納審查費用,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依限補正仍未符合。

    (二)   申請的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制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制品,為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輸出。

    (三)   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制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取得輸出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

    五、   本會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的申請案件,必要時,可組成項目小組審查,并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加。受邀的學者專家?加審查會議時,可依規定支給差?費及出席費。



日期:2015-02-27
 
地區: 臺灣
標簽: 動物 審核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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