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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2025-05-26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49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簡化備案程序,優化備案流程,提高備案效率,省市場監管局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征求各市市場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簡化備案程序,優化備案流程,提高備案效率,省市場監管局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征求各市市場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將相關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hsgsjspc@126.com,或通過信函郵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省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郵政編碼230051),請在郵件標題或信封上標注“《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提供意見建議人員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交流和溝通。
 
  公告日期: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
 
  聯系人:省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唐瑞群
 
  聯系電話:0551-63356683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取得《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以下稱《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食品攤販定義】本辦法所稱的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銷售,以及現場制作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職責劃分】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加強食品攤販備案管理,不得將備案作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的前置條件。
 
  第五條【工作原則】 食品攤販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一地一卡】 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一個地點(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七條【辦理條件】 辦理備案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進行食品經營活動時采取必要的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無毒、無害,符合衛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人員健康】 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禁止經營】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鮮乳制品、自制以勾兌工藝加工的酒類等高風險食品;
 
  (三)腐敗變質、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條【區域要求】 食品攤販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允許食品攤販擺設攤點的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經營,但是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二百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備案材料】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提交備案信息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材料要求】 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備案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現場核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填寫《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附件3),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簽訂《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附件4);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導其限期整改。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攤販備案,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發放公示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備案事項變化】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提交變更后的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信息采集表。
 
  第十五條【備案延續補辦】《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延續。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構補辦。
 
  第十六條【變更延續補辦】 備案機構收到食品攤販變更(不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延續、補辦信息后,應當及時辦理。
 
  變更、延續、補辦后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變更、補辦后發卡日期與原信息公示卡保持一致。延續辦理日期為發卡日期。
 
  第十七條【備案核銷】 食品攤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構辦理核銷。未及時辦理核銷的,由原備案機構現場核查發布公告后核銷。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允許食品攤販擺攤設點的經營區域取消時,由原備案機構依據相關文件對經營區域的食品攤販進行核銷。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被核銷的,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十八條【公示卡內容】《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主體業態、經營地點、攤位編號、有效期、備案機構名稱等信息。《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五年,自發證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構應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編號規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T(X/C)”+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事食品銷售的編為“TX”,從事餐飲服務的編為“TC”,二種業態均有的,以餐飲服務業態“TC”編號。前兩位數字為省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為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縣(區)代碼,第七至十位數字為年代碼,后四位數字為序列號。
 
  如:TC34010320180008。TC代表從事餐飲服務小攤販,前兩位數字“34”代表安徽,第三、四位數字“01”代表合肥市,第五六位數字“03”代表廬陽區,第七至十位數字“2018”代表2018年,后四位數字“0008”代表該《食品攤販備案卡》序列號。
 
  第二十條【公示要求】 食品攤販應當在經營場所、攤位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食品攤販采用信息化方式公示以上信息。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示卡印制】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見附件5)樣式。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皖食藥監食流〔2017〕52號)自行廢止。
 
  附件:1.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2.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信息采集表
 
  3.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
 
  4.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
 
  5.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樣式)及說明


  附件下載: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docx




日期:2025-05-26
 
地區: 安徽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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