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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5-05-11 赤峰市場監管微信號601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提升執法公信力,深入落實食品安全“雷霆行動”有關工作部署,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執法工作的指導作用,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震懾力。……(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提升執法公信力,深入落實食品安全“雷霆行動”有關工作部署,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執法工作的指導作用,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震懾力。  
  典型案例1:喀喇沁旗某牛羊豬鮮肉批發零售門市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制品案
  
  【關鍵詞】檢驗檢疫、食品經營
  
  【核心要點】
  
  肉類通過檢驗檢疫,可以及時發現肉類日中可能存在的病原體、寄生蟲、獸藥殘留、重金屬超標等問題,防止不合格的肉類流入市場,進而降低消費者因食用問題肉類感染疾病、中毒等健康風險,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執法人員對喀喇沁旗某牛羊豬鮮肉批發零售門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經現場檢查,該店當前經營的羊肉無動物檢疫合格印章,現場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4月7日,喀喇沁旗市場監管局以該門市經營未檢驗的肉類制品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經營的4只羊白條、110斤羊部位不能提供檢疫合格證,且4只羊白條、110斤羊部位均未售出,無違法所得。執法人員對儲存涉案羊肉冷庫進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4月22日對以上產品進行了無害化處理。
  
  【處罰結果】
  
  檢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主動積極配合檢查人員,且初次違法,無危害后果,屬輕微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喀旗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的未檢驗的羊肉。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案例2:克什克騰旗某山莊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案
  
  【關鍵詞】生鮮燈、責令整改
  
  【核心要點】
  
  該食品經營者在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過程中,使用對食用農產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存在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內某山莊在經營場所蔬菜水果銷售區域內使用明顯改變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的照明設施(俗稱“生鮮燈”),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上述行為,并給予警告。2024年8月1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山莊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經營場所擺放待售鮮肉的冷藏柜內上方依然安裝有發出粉紅色光的照明燈帶,明顯改變了鮮肉的真實色澤,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日對其立案調查。
  
  【處罰結果】
  
  當事人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表示一定按規定改正,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6日,克旗市場監管局對該山莊進行回訪,并再一次督促當事人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典型案例3: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檢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關鍵詞】檢驗檢疫、食品原材料
  
  【核心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八)項: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使用未經檢驗檢疫的食品原料屬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巴林左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巴林左旗某食品有限公司院內冷庫旁電鍋內存放有“牛肉”466.2千克,車間內有用于生產肉腸的“碎牛肉”兩筐85.2千克及“碎牛肉”一盆91.4千克,該食品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王某不能提供進貨票據、檢驗檢疫證明及供貨方資質證明文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現場封存。1月25日,左旗市場監管局以該公司使用未經檢驗檢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加工使用的“牛肉”“碎牛肉”是從親戚手中購進的,購進價格20.00元/千克,總共購進642.8千克,以上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2856元。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檢驗檢疫證明及供貨方資質證明文件。當事人自述此前一直使用羊肉制作肉腸,此次使用牛肉是因為這頭牛吃鐵絲死亡,價格便宜,所以購買回來,加工了部分牛肉,牛肉制作的肉腸均未出售。
  
  【處罰結果】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檢疫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未經檢驗檢疫食品原料“牛肉”“碎牛肉”共642.8千克;2、處貨值金額十五倍罰款,計人民幣192840元。
  
  典型案例4:元寶山區某副食百貨商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關鍵詞】生產日期、虛假標注
  
  【核心要點】產品生產日期是產品追溯體系中的關鍵信息,是消費者了解產品新鮮程度、確保產品質量的重要保障。虛假標注產品生產日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因使用虛假日期的產品對生產生活造成損害。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元寶山區某副食百貨商店銷售的沈陽雪花啤酒口感不佳,懷疑存在問題。2024年4月22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未發現元寶山區欣惠副食百貨商店銷售的沈陽雪花啤酒外觀上存在明顯問題,執法人員對該店正在銷售的69瓶沈陽雪花啤酒進行暫時封存。經與廠家溝通,廠家將深圳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的元寶山區的業務代表派來進行現場鑒定。經鑒定,該店出售的沈陽雪花啤酒外包裝的標簽生產日期和瓶蓋的生產日期不一致。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進行調查。
  
  經廠家業務代表對當事人銷售的69瓶沈陽雪花啤酒和舉報人提供的1瓶啤酒現場鑒定,其中的22瓶沈陽雪花啤酒和舉報人提供的的1瓶啤酒標簽生產日期信息與瓶蓋生產日期信息不符,啤酒外包裝生產日期為20240120的17瓶,啤酒外包裝生產日期為20240121的6瓶,掃描瓶蓋顯示出來的生產日期均為20231025。
  
  經查,當事人2024年3月12日購進10箱沈陽雪花啤酒,每箱12瓶,共120瓶。生產日期分別為20231025的沈陽雪花啤酒2箱、20240120的沈陽雪花啤酒4箱、20240121的沈陽雪花啤酒4箱。當事人把20231025生產的沈陽雪花啤酒外包裝的標簽進行更換,更換生產日期為20240120和20240121,共計24瓶。更換標簽的貨值金額48元,更換標簽的貨物銷售了2瓶,購進價格1.5元每瓶,銷售價格2元每瓶,違法所得4元。
  
  【處罰結果】
  
  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已構成違法經營行為。綜合本案事實,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2、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沈陽雪花啤酒22瓶;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元。
  
  典型案例5:查處寧城縣某餃子館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案
  
  【關鍵詞】無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
  
  【核心要點】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食品經營從業者經營食品的準入條件,審核食品經營許可證能確保食品經營者具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衛生條件等,能把控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促使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2024年07月30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城縣汐子鎮柏林營子村的寧城縣某餃子館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在正常營業,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余2024年7月31日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該餃子館于2024年7月15日變更營業執照地址到寧城縣汐子鎮柏林營子村,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4年7月25日開始經營,共銷售712元,成本350元,盈利362元。
  
  【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62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



日期:2025-05-11
 
地區: 內蒙古 赤峰市
行業: 飲料 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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