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暢通優質冰鮮水產品物流通道,助力福州打造進口冰鮮水產品集散中心,福州海關于近日啟動進境冰鮮水產品檢疫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召開了進境冰鮮水產品檢疫監管模式改革試點企業宣貫會,面向冰鮮水產品企業代表宣傳通關便利舉措,為“舌尖鮮度”保駕護航。
在進口冰鮮水產品檢疫監管新模式下,試點企業進口的冰鮮水產品在試點口岸海關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如有命中取樣送檢的,完成抽樣且現場檢驗檢疫無異常后即可放行,既降低了進口企業的綜合成本,也為消費者帶來更加新鮮、優質的食品選擇。下面,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01
申請條件
試點產品為以一般貿易及對臺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冰鮮水產品,試點海關為具備進境冰鮮水產品指定監管場地的隸屬海關。企業申請試點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
01
進口商條件
1.在福州關區取得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
2.非海關失信企業,AEO企業優先。
3.近3年無不合格問題通報(因進口不合格食品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4.依法建立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5.依法建立不合格食品追溯、召回管理制度,如發現其進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能力采取主動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并承擔相應的通知消費者、報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部門等法律責任。
02
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條件
1.境外生產企業應取得海關總署注冊。
2.境外出口商應取得海關總署備案。
3.近3年無不合格問題通報(因進口不合格食品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02
申請流程
01
進口企業向進口口岸的隸屬海關提交試行進口冰鮮水產品監管模式改革的書面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
02
隸屬海關對企業進口產品情況、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填寫推薦意見,提交職能部門報備。
03
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被列入福州海關進口冰鮮水產品檢驗監管模式改革試點企業名單。
03
資格管理
被納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具備的試點資格將根據有關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01
暫停試點資格情況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出現如下情況的,暫停試點資格:
1.試點隸屬海關開展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衛生、動物疫病等項目不合格的。
2.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因食品安全衛生、動物疫病等項目不合格問題通報的。
3.經風險研判專家組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02
恢復試點資格條件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符合如下情況的,恢復試點資格:
1.暫停試點期間,進口該類產品連續抽樣檢測5批(須包括原異常項目),且實驗室檢測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暫停試點期間,進口該類產品未發生其他質量安全異常情況。
03
取消試點資格情況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出現如下情況的,取消試點資格且1年內不可再申請試點:
1.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召回存在異常情況食品的。
2.對問題食品不開展原因調查,未及時提供調查報告的。
3.不符合進口商、出口商和生產企業條件的。
4.發現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重大風險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
04
問題處置
被納入試點名單的企業進口冰鮮水產品發生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的,應按以下程序開展處置:
不合格召回
隸屬海關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后,立即通知進口商啟動召回下架、召回程序,在約談中明確告知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召回責任,并回收已簽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企業應于2個工作日內報告貨物下架、召回情況和不合格原因調查結果。
相關問題通報
福州海關組織聯合研判,暫停進口商試點資格,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采取加嚴監管措施;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進口商和不合格產品情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落實召回責任,做好對企業和不合格貨物的后續處理。
供稿單位:進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檢驗處、福州長樂機場海關
日期:2025-04-14
在進口冰鮮水產品檢疫監管新模式下,試點企業進口的冰鮮水產品在試點口岸海關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如有命中取樣送檢的,完成抽樣且現場檢驗檢疫無異常后即可放行,既降低了進口企業的綜合成本,也為消費者帶來更加新鮮、優質的食品選擇。下面,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01
申請條件
試點產品為以一般貿易及對臺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冰鮮水產品,試點海關為具備進境冰鮮水產品指定監管場地的隸屬海關。企業申請試點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
01
進口商條件
1.在福州關區取得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
2.非海關失信企業,AEO企業優先。
3.近3年無不合格問題通報(因進口不合格食品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4.依法建立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5.依法建立不合格食品追溯、召回管理制度,如發現其進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能力采取主動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并承擔相應的通知消費者、報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部門等法律責任。
02
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條件
1.境外生產企業應取得海關總署注冊。
2.境外出口商應取得海關總署備案。
3.近3年無不合格問題通報(因進口不合格食品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02
申請流程
01
進口企業向進口口岸的隸屬海關提交試行進口冰鮮水產品監管模式改革的書面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
02
隸屬海關對企業進口產品情況、風險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填寫推薦意見,提交職能部門報備。
03
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被列入福州海關進口冰鮮水產品檢驗監管模式改革試點企業名單。
03
資格管理
被納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具備的試點資格將根據有關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01
暫停試點資格情況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出現如下情況的,暫停試點資格:
1.試點隸屬海關開展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衛生、動物疫病等項目不合格的。
2.被海關總署、其他直屬海關或市場監管部門因食品安全衛生、動物疫病等項目不合格問題通報的。
3.經風險研判專家組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02
恢復試點資格條件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符合如下情況的,恢復試點資格:
1.暫停試點期間,進口該類產品連續抽樣檢測5批(須包括原異常項目),且實驗室檢測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暫停試點期間,進口該類產品未發生其他質量安全異常情況。
03
取消試點資格情況
進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出現如下情況的,取消試點資格且1年內不可再申請試點:
1.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召回存在異常情況食品的。
2.對問題食品不開展原因調查,未及時提供調查報告的。
3.不符合進口商、出口商和生產企業條件的。
4.發現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重大風險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
04
問題處置
被納入試點名單的企業進口冰鮮水產品發生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的,應按以下程序開展處置:
不合格召回
隸屬海關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后,立即通知進口商啟動召回下架、召回程序,在約談中明確告知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召回責任,并回收已簽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企業應于2個工作日內報告貨物下架、召回情況和不合格原因調查結果。
相關問題通報
福州海關組織聯合研判,暫停進口商試點資格,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采取加嚴監管措施;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進口商和不合格產品情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落實召回責任,做好對企業和不合格貨物的后續處理。
供稿單位:進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檢驗處、福州長樂機場海關
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