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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不能直接用于預包裝食品加香的食用香料,在預包裝食品配料表中應該如何標示?

   2025-04-03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936
核心提示:食品用天然香料“瓜拉納提取物”不能直接用于預包裝食品加香,制作成香精后再添加到預包裝食品中,請問:預包裝食品配料表中該香精是否可以標示為“食用香精(含A%瓜拉納提取物)”?“A%”是指該香精中含有的瓜拉納提取物含量。……(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咨詢內容:
 
  食品用天然香料“瓜拉納提取物”不能直接用于預包裝食品加香,制作成香精后再添加到預包裝食品中,請問:預包裝食品配料表中該香精是否可以標示為“食用香精(含A%瓜拉納提取物)”?“A%”是指該香精中含有的瓜拉納提取物含量。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附錄B第1.4款規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本標準相應規定,發揮其他用途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雙乙酸鈉(又名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氨基酸類等。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上述標準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3.2款規定,食用香精配料標示方式為“食用香精”。關于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建議徑向衛生行政部門咨詢。
 
  此回復僅作政務咨詢使用,不作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依據材料,具體事件處理應當由屬地管轄單位根據查明的事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



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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