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市場監管系統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運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實施柔性執法,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同時,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大方縣某超市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8日,大方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大方縣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香辣腦花”“腌漬羅非魚”的包裝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屬于食品經營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第6項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大方縣市場監管局對其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納雍縣某便利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5日,納雍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納雍縣某便利店銷售區貨架上擺放有以下食品:1、粒粒香(調味面制品)6袋(生產日期:20240701、保質期:6個月);2、粒粒香(調味面制品)10袋(生產日期:20240614、保質期:6個月);3、筋筋有味(調味面制品)22袋(生產日期:2024/6/13、保質期:150天);4、鵝蛋皮面包1包(生產日期:2024年8月9日、保質期:120天、凈含量:90g/包)。上述食品截止查獲時均已超過保質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21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非餐飲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納雍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典型意義
以上案件特點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已履行了有關義務且主動整改。
“首違不罰”案例的發布不僅是執法理念的創新,更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實踐。它通過容錯機制優化營商環境,通過教育引導提升社會守法意識,通過制度規范保障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維護法律權威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雙重目標。
日期:2025-03-26
大方縣某超市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8日,大方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大方縣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香辣腦花”“腌漬羅非魚”的包裝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屬于食品經營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第6項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大方縣市場監管局對其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納雍縣某便利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5日,納雍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納雍縣某便利店銷售區貨架上擺放有以下食品:1、粒粒香(調味面制品)6袋(生產日期:20240701、保質期:6個月);2、粒粒香(調味面制品)10袋(生產日期:20240614、保質期:6個月);3、筋筋有味(調味面制品)22袋(生產日期:2024/6/13、保質期:150天);4、鵝蛋皮面包1包(生產日期:2024年8月9日、保質期:120天、凈含量:90g/包)。上述食品截止查獲時均已超過保質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21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為初次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非餐飲環節,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納雍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典型意義
以上案件特點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已履行了有關義務且主動整改。
“首違不罰”案例的發布不僅是執法理念的創新,更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實踐。它通過容錯機制優化營商環境,通過教育引導提升社會守法意識,通過制度規范保障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維護法律權威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雙重目標。
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