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市鹿城區某小吃店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沒8194.47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7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在外賣平臺要求消費者購買餐具后才能點餐,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查,當事人在門店從事餐飲服務,并分別上線餓了么和美團平臺開展在線外賣,在平臺內將餐具設置為必選品。顧客點選餐具后,才能跳轉到點餐下單。2022年8月2日至案發,當事人在餓了么和美團平臺銷售餐具4094.47元。餐具是消費者完成就餐消費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經營者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而當事人強制收取餐具費的行為,變相將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5-03-13
2024年7月17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在外賣平臺要求消費者購買餐具后才能點餐,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查,當事人在門店從事餐飲服務,并分別上線餓了么和美團平臺開展在線外賣,在平臺內將餐具設置為必選品。顧客點選餐具后,才能跳轉到點餐下單。2022年8月2日至案發,當事人在餓了么和美團平臺銷售餐具4094.47元。餐具是消費者完成就餐消費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經營者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而當事人強制收取餐具費的行為,變相將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