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8日,根據消費者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對陽泉市平定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過期酸奶、過期豆奶,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售出的某品牌酸奶飲料4瓶,超過保質期35天;待售的某品牌豆奶飲料1包,超過保質期6天,涉案過期食品貨值共計55.2元,違法所得43.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并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小,且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同時考慮優化營商環境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2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銷售過期食品一直是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案中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辦理案件合乎情理、于法有據,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者也起到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作用。
日期:2025-03-13
2024年3月8日,根據消費者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對陽泉市平定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過期酸奶、過期豆奶,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售出的某品牌酸奶飲料4瓶,超過保質期35天;待售的某品牌豆奶飲料1包,超過保質期6天,涉案過期食品貨值共計55.2元,違法所得43.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并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小,且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同時考慮優化營商環境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2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銷售過期食品一直是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案中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辦理案件合乎情理、于法有據,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者也起到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作用。
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