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尊敬的總局:
您好,作為基層工作人員,我們也看到了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通知中對銷售過期食品的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眾合法權益,要引導當事人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是否還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進行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不足一千為一千)?
答:
《食品安全法》148條有關首負責任制和賠償性責任制的規定,屬于對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企業是否退賠不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是該條款的執法部門。
日期:2025-02-21
尊敬的總局:
您好,作為基層工作人員,我們也看到了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通知中對銷售過期食品的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眾合法權益,要引導當事人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是否還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進行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不足一千為一千)?
答:
《食品安全法》148條有關首負責任制和賠償性責任制的規定,屬于對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企業是否退賠不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是該條款的執法部門。
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