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日前,洞頭縣政府出臺了《洞頭縣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建立嚴肅的食品安全問責機制。
2014年是機構改革之年,食品安全體制機制進一步調整到位。《辦法》明確了各街道(鄉鎮)的屬地責任以及機構調整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農林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城管部門等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職責。將各街道(鄉鎮)、承擔食品安全相關職責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檢測等職責的事業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全部納入追責范圍,實現追責范圍“全覆蓋”。《辦法》規定了各街道(鄉鎮)及責任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7種情形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的13種情形給予追責。
在追責方式上,《辦法》規定食安委會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可視情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責任約談,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1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