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大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婚喪嫁娶集體聚餐的規模不斷增大,食品品種也在不斷增多。適應這種需求,農村興起了專為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服務的團體,他們在農村地區非經營性場所,為由事主自行負責舉辦的紅白喜事或傳統節慶等各種活動所設宴席提供飲食制作及相關服務。這些人員往往沒有健康證,沒有經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食品原料大多由舉辦者自己負責采購,來源不明,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所以將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納入監管范圍,賦予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通過監管和培訓提高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的食品安全能力,具有很強的必要性。為此,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過認真研討,全面調研,借鑒先進地區管理經驗,多方征求意見并提交市法制辦審定,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了《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管理規定(試行)》。此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規定》的出臺,有效的填補了我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的空白,從以下幾方面明確監管方式和責任主體,既符合食品安全監管需求,也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確定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指導相結合和鄉村廚師體檢制度。 由各旗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進行全面摸底、并登記備案,建立動態管理檔案。要求各旗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的備案申請后,要立即予以登記,告知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加強食品安全的各項管理,并將負責人聘請為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二是規定農村集體聚餐服務團隊負責人是備案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向當地旗縣區食藥監管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進行食品安全管理。三是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經登記后,應當從人員、培訓、加工制作工用具和設備及放場所等四個方面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負責對40人以上聚餐活動進行登記并指導;發現有100人以上集體聚餐的活動時,要提前3天向當地旗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報,旗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派員現場指導。五是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法律責任。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規定了農村集體聚餐服務者負責人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農村集體聚餐中應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否則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同時,還完善了有獎舉報制度,舉報經查實,發給舉報人獎金50-100元。
日期:201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