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鐵拳”暨“春雷”行動開展以來,南充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護民生”為中心,緊緊圍繞“保安全”“反欺詐”兩大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查處了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現(xiàn)將南充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暨“春雷”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1
順慶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辦張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順慶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閑魚”平臺某賣家處購買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和“茅臺貴賓酒”涉嫌為假酒。該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聯(lián)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送辨(鑒)產品非該公司生產(包裝)”。經查,張某等人在未取得貴州茅臺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基酒、茅臺酒包材等進行包裝,再通過閑魚、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級經銷商和直接向全國小件售賣等方式,銷售“茅臺貴賓接待酒、茅臺國賓酒、茅臺內供酒、軍中茅臺、飛天接待酒、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等假冒茅臺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額500余萬元。該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
閬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轄區(qū)某餐飲店發(fā)布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2024年4月9日,閬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轄區(qū)某牛肉餐飲店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有一廣告牌,該廣告宣稱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補中益氣、化痰息風、治血痢、便血、治熱病神昏、癲癇發(fā)狂、小兒驚風抽搐、牙痛、喉腫”等疾病治療功能。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花費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廣告牌1張,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該店門口進行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發(fā)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違法行為。2024年6月1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9
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學校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6日,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委托成都英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對某學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進行了現(xiàn)場抽樣。經檢驗,當事人使用的“生花生米”,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銷售給教職工和學生食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5月2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10
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購物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在某購物中心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疑似假冒產品。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鑒定,投訴人所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為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2024年4月29日,該局聯(lián)合營山縣公安局,在該購物中心經營場所及庫房查獲假冒“國窖1573”“劍南春”“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7月31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處罰款22500元。
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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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慶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辦張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順慶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閑魚”平臺某賣家處購買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和“茅臺貴賓酒”涉嫌為假酒。該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聯(lián)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送辨(鑒)產品非該公司生產(包裝)”。經查,張某等人在未取得貴州茅臺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基酒、茅臺酒包材等進行包裝,再通過閑魚、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級經銷商和直接向全國小件售賣等方式,銷售“茅臺貴賓接待酒、茅臺國賓酒、茅臺內供酒、軍中茅臺、飛天接待酒、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等假冒茅臺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額500余萬元。該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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閬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轄區(qū)某餐飲店發(fā)布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2024年4月9日,閬中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轄區(qū)某牛肉餐飲店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有一廣告牌,該廣告宣稱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補中益氣、化痰息風、治血痢、便血、治熱病神昏、癲癇發(fā)狂、小兒驚風抽搐、牙痛、喉腫”等疾病治療功能。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花費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廣告牌1張,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該店門口進行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發(fā)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違法行為。2024年6月1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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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學校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6日,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委托成都英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對某學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進行了現(xiàn)場抽樣。經檢驗,當事人使用的“生花生米”,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銷售給教職工和學生食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5月2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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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購物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營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在某購物中心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疑似假冒產品。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鑒定,投訴人所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為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2024年4月29日,該局聯(lián)合營山縣公安局,在該購物中心經營場所及庫房查獲假冒“國窖1573”“劍南春”“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7月31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處罰款22500元。
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