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南區鑫棠水果店采購食品未索證索票案
2024年8月26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網絡外賣餐飲食品安全整治中發現,市南區鑫棠水果店未能提供店內銷售水果、果切等所用的水果供貨商資質等索證索票相關材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市南區老陳魚俏美食店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案
2024年9月6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網絡外賣點市南區老陳魚俏美食店檢查,發現其后廚環境不整潔,存在造成食品安全的隱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供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日期:2024-11-04
2024年8月26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網絡外賣餐飲食品安全整治中發現,市南區鑫棠水果店未能提供店內銷售水果、果切等所用的水果供貨商資質等索證索票相關材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市南區老陳魚俏美食店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案
2024年9月6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網絡外賣點市南區老陳魚俏美食店檢查,發現其后廚環境不整潔,存在造成食品安全的隱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供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