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生產標簽就像是“出生證明”,其內容是否清晰、真實、準確是關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大事。然而,最近某些商家竟然膽大妄為地上演了“變臉”的戲碼,肆意篡改標簽內容,試圖蒙混過關,被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
案發當日
有群眾舉報其在一家甜品店(屬于小餐飲店)購買的面包標簽存在撕毀后重新張貼的痕跡,懷疑生產日期被篡改,隨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收到線索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商家展開調查。經比對貨架上多種食品標簽,執法人員發現有幾款涉案食品標簽存在更改過的痕跡。經提取配送單位的配送清單、涉案食品最近的銷售記錄與庫存數據后,執法人員發現涉案食品售賣數量與實際庫存數量存在邏輯矛盾,在售量遠遠超出當日應上架量。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店收銀電腦中存有多個可修改的食品標簽模板的設計文件,員工可以通過這些模板隨時對食品標簽上的日期、地址等內容進行任意調整,而根據在旁的標簽打印機存根顯示,打印的就是涉案食品標簽。
涉案食品并非該甜品店自制食品,怎么會有標簽更改的打印?如此鐵證如山,當事人只能全盤托出:這些涉案食品實際生產日期其實是前一天,由于保質期只有3天,效期較短而庫存量較大,當事人便將原有標簽去除,利用標簽編輯軟件,修改了生產日期、地址等信息,然后打印和張貼上了新標簽,讓標簽實現“變臉”。
當事人將生產日期、地址更改的行為涉嫌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對此,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
1、食品標簽“看一看”: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避免購買到過期或標注不明的產品。
2、購物憑證“存一存”:市民朋友們一旦發現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購物小票是維權的重要憑證。
3、舉報電話“打一打”: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應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共同維護市場環境。
日期:2024-07-26
案發當日
有群眾舉報其在一家甜品店(屬于小餐飲店)購買的面包標簽存在撕毀后重新張貼的痕跡,懷疑生產日期被篡改,隨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收到線索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商家展開調查。經比對貨架上多種食品標簽,執法人員發現有幾款涉案食品標簽存在更改過的痕跡。經提取配送單位的配送清單、涉案食品最近的銷售記錄與庫存數據后,執法人員發現涉案食品售賣數量與實際庫存數量存在邏輯矛盾,在售量遠遠超出當日應上架量。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店收銀電腦中存有多個可修改的食品標簽模板的設計文件,員工可以通過這些模板隨時對食品標簽上的日期、地址等內容進行任意調整,而根據在旁的標簽打印機存根顯示,打印的就是涉案食品標簽。
涉案食品并非該甜品店自制食品,怎么會有標簽更改的打印?如此鐵證如山,當事人只能全盤托出:這些涉案食品實際生產日期其實是前一天,由于保質期只有3天,效期較短而庫存量較大,當事人便將原有標簽去除,利用標簽編輯軟件,修改了生產日期、地址等信息,然后打印和張貼上了新標簽,讓標簽實現“變臉”。
當事人將生產日期、地址更改的行為涉嫌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對此,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
1、食品標簽“看一看”: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避免購買到過期或標注不明的產品。
2、購物憑證“存一存”:市民朋友們一旦發現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購物小票是維權的重要憑證。
3、舉報電話“打一打”: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應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共同維護市場環境。
日期:2024-07-26